行賄插隊讀英基14被告囚8至14月
發佈時間:03:00 2026-04-01 HKT
13名家長和1名商人於2018至2021年向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時任行政主任行賄共逾64萬元,以協助其子女獲優先插隊入讀。廉署檢控該14人及時任行政主任串謀受賄等罪成,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昨判刑時指明白家長望子成龍,但學位資源有限,被告行為抹殺其他學位申請人公平入學的機會,動搖社會廉潔基石,分判各被告8至14個月不等。
14名被告為黃薏娗(前稱黃詠雯)、劉映均(前稱劉慧德)、馬賢文、李洁冰、林泯希、張珈銘、徐惠謙、江靜雯、蔡慧妍、李俊朗、黃美雪、麥偉琪、朱霜叶及蕭裕邦,各人年齡介乎35至48歲。同案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較早前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將於4月20日判刑。
陳官昨判刑時指,雖然明白家長望子成龍,希望子女贏在起跑線,但亦須守法,不然便會破壞社會廉潔基石及有損公正,抹殺其他申請入學人士公平競爭的機會,嚴重破壞社會公平制度。
其中一名被告正懷孕
對於辯方求情法庭判處緩刑,陳官指除非有真正特殊情況,貪污案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藉此向公眾傳遞正確的廉潔訊息,而且1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欠缺悔意,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所以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案件涉及3個不同學年,而林珍妮向家長收取的金額也逐年提高。陳官指出,金額的大小在本質上並無分別,全屬貪污手段,「嚴重破壞入學制度的公平性」,惟案中始作俑者是林珍妮,除蕭裕邦以外,其餘被告角色較被動,不涉及違反誠信,犯案屬單一事件及重犯機會低。
陳官亦提到被告背景稱,大部分被告過去沒有案底,及有良好背景,部分人案發後患上焦慮及抑鬱症等,個別被告的子女具有特殊需要,判監勢必對他們的家庭造成打擊,惟罪行嚴重,被告個人因素在考量時較為次要,而且被告犯案前理應預料法律後果。
此外,蔡慧妍現時懷孕,但陳官指其預產期為今年9月,意味着她是在審訊期間懷孕,案例已明言這不能作為減刑理由,否則變相鼓勵被告通過懷孕換取減刑。最終陳官仍基於「仁慈理由」而酌情減刑,另指各項求情因素,包括案件耗時5年而為被告帶來壓力等,已給予相應減刑,重申判以緩刑並非恰當。
為生意夥伴作案 判刑最重
陳官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劉映均被控2項串謀受賄罪成,江靜雯被控1項串謀受賄及1項煽惑受賄罪成,兩人角色較主動,均被判監11個月。蕭裕邦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成,他並非學生家長,在案發時因生意夥伴的子女報讀英基,繼而接觸林珍妮及行賄,陳官指主動性明顯高於其他被告,終判囚14個月。其餘被告分別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成。黃薏娗及麥偉琪在審訊中不爭議涉案WhatsApp紀錄呈堂,李俊朗案發時因遵從伴侶蔡慧妍的意願才犯案,其角色較被動,3人判囚8個月,其餘人則判囚9個月。
廉署發言人指,家長出於愛錫子女為他們爭取心儀學位屬人之常情。家長應以身作則,為子女樹立誠信守法榜樣。行賄入學有違公平原則,家長如被索賄為子女換取入學機會,應立即拒絕,切勿受引誘,並向廉署舉報。廉署已為幼稚園的收生程序提供適切的防貪建議,並定期舉辦專門的防貪講座,以進一步提升業界的防貪能力。幼稚園應參考廉署編制的《幼稚園運作防貪指南》,加強防貪措施及提高收生程序的透明度。
案件編號:DCCC703/2022、DCCC603/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