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擱置清拆令紅山半島業主覆核駁回

更新時間:03:00 2026-03-2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26 HKT

  2023年9月黑雨下,大潭紅山半島發生山泥傾瀉,多套洋房涉僭建及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紅山半島72號屋業主向屋宇署提出暫時擱置清拆令遭拒,再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但在未經聆訊下遭拒,遂提司法覆核及要求法庭推翻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昨頒下判詞,指除非業主對清拆令提出上訴,否則法例並未授權屋宇署擱置執行清拆令,當中亦不存在程序失當,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及下令業主須支付訟費。  

申請人Anthony John Steains,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及申請人妻子Petrina Anne Steains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根據申請方入稟狀,申請人及其妻自2011年持有紅山半島72號屋。屋宇署2023年9月向申請人發出清拆令,要求清拆主臥室至花園的僭建物,及完成修復工程。申請人其後指清拆可能危及樓宇結構,並向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但遭拒,申請人便要求屋宇署暫時擱置清拆令,以待其鄰居、另一收到清拆令的屋主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的上訴有結果。
  惟屋宇署拒絕暫時擱置清拆令,而當申請人就此決定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也在未經聆訊的情況下,拒絕處理上訴;申請方認為上訴審裁小組決定屬越權及程序不當。
法例並沒授予酌情權
  法官在判詞指出,除了上訴程序外,《建築物條例》實質並未授予屋宇署暫緩執行清拆令的酌情權,申請方所針對的拒絕擱置決定,並非屋宇署行使酌情權的範圍內,否則接到清拆令的人士便可以去信要求署方不要執行,而署方回覆又會引伸一系列上訴。
  法官認為,當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後,接獲命令的人士必須遵從或面對執法,若有不服可以選擇上訴,但如果他沒有就此清拆令提出上訴,便無其他途徑可以避免執法,若然他希望署方暫時擱置執行清拆令,唯一方法便是提出上訴。
  法官又指,即使申請人想視乎其他人的上訴結果再作決定,但其他個案對申請人物業的影響並不確定,而申請人亦更像是找第2次機會,在超出時限後提出上訴,若批准其申請更是容許濫用程序及不公。
  案件編號:HCAL 245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