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搁置清拆令红山半岛业主覆核驳回
发布时间:03:00 2026-03-26 HKT
2023年9月黑雨下,大潭红山半岛发生山泥倾泻,多套洋房涉僭建及被屋宇署发出清拆令。红山半岛72号屋业主向屋宇署提出暂时搁置清拆令遭拒,再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上诉,但在未经聆讯下遭拒,遂提司法覆核及要求法庭推翻决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昨颁下判词,指除非业主对清拆令提出上诉,否则法例并未授权屋宇署搁置执行清拆令,当中亦不存在程序失当,终驳回司法覆核申请及下令业主须支付讼费。
申请人Anthony John Steains,建议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署长及申请人妻子Petrina Anne Steains亦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
根据申请方入禀状,申请人及其妻自2011年持有红山半岛72号屋。屋宇署2023年9月向申请人发出清拆令,要求清拆主卧室至花园的僭建物,及完成修复工程。申请人其后指清拆可能危及楼宇结构,并向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但遭拒,申请人便要求屋宇署暂时搁置清拆令,以待其邻居、另一收到清拆令的屋主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的上诉有结果。
惟屋宇署拒绝暂时搁置清拆令,而当申请人就此决定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上诉审裁小组也在未经聆讯的情况下,拒绝处理上诉;申请方认为上诉审裁小组决定属越权及程序不当。
法例并没授予酌情权
法官在判词指出,除了上诉程序外,《建筑物条例》实质并未授予屋宇署暂缓执行清拆令的酌情权,申请方所针对的拒绝搁置决定,并非屋宇署行使酌情权的范围内,否则接到清拆令的人士便可以去信要求署方不要执行,而署方回复又会引伸一系列上诉。
法官认为,当屋宇署发出清拆令后,接获命令的人士必须遵从或面对执法,若有不服可以选择上诉,但如果他没有就此清拆令提出上诉,便无其他途径可以避免执法,若然他希望署方暂时搁置执行清拆令,唯一方法便是提出上诉。
法官又指,即使申请人想视乎其他人的上诉结果再作决定,但其他个案对申请人物业的影响并不确定,而申请人亦更像是找第2次机会,在超出时限后提出上诉,若批准其申请更是容许滥用程序及不公。
案件编号:HCAL 2451/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