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堯等7暴動犯申上訴遭駁回
發佈時間:03:00 2026-03-19 HKT
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大肆破壞,包括塗污區徽、張掛橫額及破壞設施。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判囚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王宗堯等7人去年12月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昨駁回7人上訴,重申本案暴動毋庸置疑是極其嚴重,而法庭量刑時必須全盤考慮事件的嚴重性,不能亦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當作單獨事件抽空處理,故認為以6年半至7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維持原判。
案中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畢慧芬及王宗堯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5人則只申請刑罰上訴。
原審法官李志豪指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王宗堯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惟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林錦均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判監82個月。
上訴庭指出,王宗堯當時的確曾出現在暴動現場,並在會議廳內作出被拍下的舉止及行為,惟王宗堯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其行為屬暴動罪。王宗堯辯稱,他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的目的只是為了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們使用,並無參與暴動意圖。原審法官認為他只是在砌詞,好讓他有藉口出現於立法會。
王辯稱入會議廳為送器材
上訴庭強調,王宗堯當時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着一件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不單止是將相關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等,故他並不是「無辜的路人」,行為已超越「身在現場」門檻,屬於鼓勵暴動。上訴庭分析後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論是,王宗堯的確有意圖參與暴動,並意圖助長受禁行為,遂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另一名上訴人畢慧芬辯稱,其智力僅相當於17歲至18歲的精神病患者,案發時不太清楚其行為,只知屬違法,惟她力陳當時並沒積極參與暴動。上訴庭認為她手拿鐵枝,原審法官將其罪責歸類為中等屬合理,而且量刑時已考慮其病情,故認為其量刑起點是合適亦並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CACC63/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