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尧等7暴动犯申上诉遭驳回

更新时间:03:00 2026-03-19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3-19 HKT

  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冲击并占领立法会大楼,闯入会议厅大肆破坏,包括涂污区徽、张挂横额及破坏设施。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李志豪裁定艺人王宗尧等12人暴动罪成,判囚约4年半至6年10个月。王宗尧等7人去年12月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质疑以7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过高。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法官张慧玲及杨家雄昨驳回7人上诉,重申本案暴动毋庸置疑是极其严重,而法庭量刑时必须全盘考虑事件的严重性,不能亦不应将个别参与者的行为当作单独事件抽空处理,故认为以6年半至7年为量刑起点实非过重,维持原判。

案中7名上诉人依次为毕慧芬、孙晓岚、吴志勇、林锦均、罗乐生、沈镜乐及王宗尧。毕慧芬及王宗尧申请定罪和刑罚上诉,其余5人则只申请刑罚上诉。
  原审法官李志豪指孙晓岚及沈镜乐的参与程度较低,仅限于现身鼓励及支持他人,分别判监57个月和55个月15天;罗乐生和毕慧芬的参与程度属中等,均判监59个月7天;王宗尧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惟出现鼓励其他参与者,激起士气,判监74个月;吴志勇参与程度较高,坚持留守到最后一刻,判监80个月;林锦均以铁马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引发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参与属最严重级别,判监82个月。
  上诉庭指出,王宗尧当时的确曾出现在暴动现场,并在会议厅内作出被拍下的举止及行为,惟王宗尧质疑原审法官错误裁定其行为属暴动罪。王宗尧辩称,他进入立法会会议厅的目的只是为了把充电器材交予记者们使用,并无参与暴动意图。原审法官认为他只是在砌词,好让他有借口出现于立法会。
王辩称入会议厅为送器材
  上诉庭强调,王宗尧当时明知立法会大楼被占领仍穿着一件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样的T恤进入会议厅;他不单止是将相关器材交给记者,更与示威者有肢体交流包括拍肩等,故他并不是「无辜的路人」,行为已超越「身在现场」门槛,属于鼓励暴动。上诉庭分析后认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论是,王宗尧的确有意图参与暴动,并意图助长受禁行为,遂驳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诉。
  另一名上诉人毕慧芬辩称,其智力仅相当于17岁至18岁的精神病患者,案发时不太清楚其行为,只知属违法,惟她力陈当时并没积极参与暴动。上诉庭认为她手拿铁枝,原审法官将其罪责归类为中等属合理,而且量刑时已考虑其病情,故认为其量刑起点是合适亦并非明显过重。
  案件编号: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