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站拉跌警長致傷 軟件工程師判賠42萬

更新時間:03:00 2026-03-1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17 HKT

  電腦軟件工程師於2019年8月11日在港鐵太古站扶手電梯遭警長攔截時,掙扎及拉扯警長肩膀,以致兩人雙雙滾下扶手電梯,警長身體多處擦傷及右膝受傷。軟件工程師事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案中警長於2022年入稟區域法院向他索償,法官羅麗萍昨午頒下判詞,指警長誠實坦白及沒有誇大傷勢,並積極面對事件和接受治療,裁定文須向警長賠償共約42萬元及支付訟費。
  現年49歲的原告黃銘源,任職警務處警長;案發時23歲的被告為文城康。
  羅官在判詞中指,被告從未出庭,也沒有提出抗辯,故法庭前年1月已裁定被告須為原告傷勢負上法律責任,而本案亦在被告缺席下開審。原告現就其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雜項費用等3個範疇,向被告索償。
右膝韌帶扭傷 半月板受創
  羅官認為原告作供時誠實坦白,完全沒有誇大其傷勢。事件導致原告身體多處擦傷,右膝韌帶扭傷及半月板創傷較為嚴重,須接受手術,並受到精神心理損害超過2至3年。原告積極面對事件及接受治療,現時身心情況大致正常,病假完結後亦立即復工。惟天氣轉變時他仍會感到右膝痛,不能重拾他喜愛的籃球和足球運動。羅官認為就其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金額應為32萬元。
  至於私家醫院磁力共振、手術費、交通及補品等雜項費用,羅官則裁定被告賠償共約10萬元。惟就其傷勢及後遺症會否影響日後晉升,原告方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撤回有關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申索。
  羅官最終裁定被告須向原告賠償共約42萬元,並須支付利息和訟費。案件編號:DCPI 22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