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美華獲判38%業權女保安判賠200元
發佈時間:03:00 2026-03-14 HKT
59歲聾啞人士陳美華與父親合資購入李鄭屋邨某單位,惟陳父離世前卻將遺囑執行人改為大廈女保安蕭榮娟,女保安在陳父離世後不但佔據單位,更將陳美華逐出家門。陳美華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承認她擁有部分業權,並就女保安的驅逐行為追討賠償。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劉勝欣昨頒下判詞裁定陳美華勝訴,陳美華曾出資10萬元以購入單位,顯示她對購買物業有金錢貢獻,故聲明陳美華擁有約38%的業權,而女保安更換物業的門鎖,其行為確實能被視為非法驅逐,下令女保安須支付200元象徵式賠償,並須承擔訟費。
劉官引述陳的供詞,陳父在2002年曾向陳商討「夾錢、買樓」,陳出資10萬元以購買物業,陳父及後立下首份遺囑,將物業饋贈給陳及陳的許姓舅母共同持有。在2015年時,蕭開始借故靠近年邁的陳父,並有異常親暱的行為舉動。在2017年時,蕭帶同陳父及陳到房委會辦公室簽署文件,陳在不知情下簽署戶籍除名申請書。
與美華胞兄有秘密協議
蕭在陳父去世後對物業進行改裝,陳得知陳父訂立了第二份遺囑,由蕭成為遺囑執行人,蕭更在2021年將陳逐出家門。辯方質疑,陳沒有將支付10萬元買樓的事告知蕭。劉官認為蕭對陳而言只是外人,沒有將陳家事告知蕭實屬合理,而陳在盤問下的證供與她的證人供詞大致相同,在盤問下更說出更多詳情,故認為證供合乎情理。
劉官表示,根據蕭的供詞,蕭堅稱沒有干預陳的戶籍除名申請,陳或陳父亦沒有將相關文件的副本交過給她。惟蕭卻能在本案披露這些文件,當被問及是如何取得文件時,蕭只回應「唔記得」或「唔知道」,劉官認為蕭根本一直都擁有這些文件,只是在迴避透露如何獲得文件。另外,蕭在盤問下確認與陳的胞兄陳耀基,在陳父去世後訂立「秘密協議」,內容包括蕭須清還陳父欠下的10萬元、與陳同住至陳申請到公屋、須每月給予陳3500元生活費等,惟蕭在兩份證人陳述書中卻沒有提及過,更聲稱直到開審時才首次聽到有此協議。劉官明言,這明顯是「秘密協議」對蕭的案情不利,蕭才故意隱瞞了協議的,直指蕭在本案有選擇性披露之嫌,對她有利的證據就全部披露,對她不利的就隻字不提,明顯不是可靠的證人。
女保安另須承擔訟費
劉官裁決時稱,陳的銀行存摺簿顯示,在2002年確實有一筆10萬元的轉帳,與陳證供指陳父提出「10萬蚊、夾錢、買樓」的說法一致,而陳父在購入物業後立下首份遺囑,將物業饋贈給陳及陳的許姓舅母共同持有,顯然是因為陳及許均有為購買物業提供資金,她們因此擁有物業的實益業權,劉官聲明陳擁有約38%的業權,蕭以信託方式為陳持有物業;而蕭根據「秘密協議」向許的丈夫支付了10萬元,此費用明顯是為了買斷許的業權,故蕭亦必然知道陳擁有業權,惟卻更換物業的門鎖,其行為確實能被視為非法驅逐陳,下令蕭須支付200元象徵式賠償,並須承擔訟費。
案件編號:DCCJ 1098/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