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美华获判38%业权女保安判赔200元
发布时间:03:00 2026-03-14 HKT
59岁聋哑人士陈美华与父亲合资购入李郑屋邨某单位,惟陈父离世前却将遗嘱执行人改为大厦女保安萧荣娟,女保安在陈父离世后不但占据单位,更将陈美华逐出家门。陈美华入禀区域法院,要求法庭颁令承认她拥有部分业权,并就女保安的驱逐行为追讨赔偿。案件经审讯后,暂委法官刘胜欣昨颁下判词裁定陈美华胜诉,陈美华曾出资10万元以购入单位,显示她对购买物业有金钱贡献,故声明陈美华拥有约38%的业权,而女保安更换物业的门锁,其行为确实能被视为非法驱逐,下令女保安须支付200元象征式赔偿,并须承担讼费。
刘官引述陈的供词,陈父在2002年曾向陈商讨「夹钱、买楼」,陈出资10万元以购买物业,陈父及后立下首份遗嘱,将物业馈赠给陈及陈的许姓舅母共同持有。在2015年时,萧开始借故靠近年迈的陈父,并有异常亲暱的行为举动。在2017年时,萧带同陈父及陈到房委会办公室签署文件,陈在不知情下签署户籍除名申请书。
与美华胞兄有秘密协议
萧在陈父去世后对物业进行改装,陈得知陈父订立了第二份遗嘱,由萧成为遗嘱执行人,萧更在2021年将陈逐出家门。辩方质疑,陈没有将支付10万元买楼的事告知萧。刘官认为萧对陈而言只是外人,没有将陈家事告知萧实属合理,而陈在盘问下的证供与她的证人供词大致相同,在盘问下更说出更多详情,故认为证供合乎情理。
刘官表示,根据萧的供词,萧坚称没有干预陈的户籍除名申请,陈或陈父亦没有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交过给她。惟萧却能在本案披露这些文件,当被问及是如何取得文件时,萧只回应「唔记得」或「唔知道」,刘官认为萧根本一直都拥有这些文件,只是在回避透露如何获得文件。另外,萧在盘问下确认与陈的胞兄陈耀基,在陈父去世后订立「秘密协议」,内容包括萧须清还陈父欠下的10万元、与陈同住至陈申请到公屋、须每月给予陈3500元生活费等,惟萧在两份证人陈述书中却没有提及过,更声称直到开审时才首次听到有此协议。刘官明言,这明显是「秘密协议」对萧的案情不利,萧才故意隐瞒了协议的,直指萧在本案有选择性披露之嫌,对她有利的证据就全部披露,对她不利的就只字不提,明显不是可靠的证人。
女保安另须承担讼费
刘官裁决时称,陈的银行存折簿显示,在2002年确实有一笔10万元的转帐,与陈证供指陈父提出「10万蚊、夹钱、买楼」的说法一致,而陈父在购入物业后立下首份遗嘱,将物业馈赠给陈及陈的许姓舅母共同持有,显然是因为陈及许均有为购买物业提供资金,她们因此拥有物业的实益业权,刘官声明陈拥有约38%的业权,萧以信托方式为陈持有物业;而萧根据「秘密协议」向许的丈夫支付了10万元,此费用明显是为了买断许的业权,故萧亦必然知道陈拥有业权,惟却更换物业的门锁,其行为确实能被视为非法驱逐陈,下令萧须支付200元象征式赔偿,并须承担讼费。
案件编号:DCCJ 1098/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