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 法庭裁定「共謀者原則」適用 個別言行可證串謀犯案
更新時間:03:00 2026-03-1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1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10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於開審前認罪。控方現已舉證完畢,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處理共謀者原則,3官聽畢陳詞後,接納控方引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9項言行中其中7項呈堂,其餘兩項雖不接納,但仍可作為獨立證據,用於指證各被告。
可指證其他不在場被告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早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表示援引「共謀者原則」,列舉已認罪的何俊仁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相關言行,指證李卓人及鄒幸彤知悉或認同並共同參與,當中涉及9項言行舉證,涵蓋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於2020年及2021年期間的公開發言、傳媒訪問及在美國聽證會上的發言等。法官今日表示,經細閱控辯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後,認為就「共謀者原則」的適用性有三點原則。第一,控方須提供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且被告為串謀成員之一;第二,該證據須顯示相關行為及動機屬「串謀」,並旨在推進共同計劃;第三,有關言行不止適用串謀者,亦適用於聯合犯案。
經法庭仔細審議後,最終裁定接納「共謀者原則」適用於控方提出的9項言行中的7項,控方可引「共謀者原則」用作指證其他不在場的被告。至於其餘兩項仍可作為獨立證據,用於指證各被告。相關裁決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法庭明將續處理李卓人與鄒幸彤的中段陳詞。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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