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 法庭裁定「共谋者原则」适用 个别言行可证串谋犯案

更新时间:03:00 2026-03-10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3-10 HKT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何俊仁于开审前认罪。控方现已举证完毕,案件昨于西九龙法院处理共谋者原则,3官听毕陈词后,接纳控方引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9项言行中其中7项呈堂,其余两项虽不接纳,但仍可作为独立证据,用于指证各被告。
可指证其他不在场被告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早前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词,表示援引「共谋者原则」,列举已认罪的何俊仁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相关言行,指证李卓人及邹幸彤知悉或认同并共同参与,当中涉及9项言行举证,涵盖何俊仁、李卓人及邹幸彤于2020年及2021年期间的公开发言、传媒访问及在美国听证会上的发言等。法官今日表示,经细阅控辩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词后,认为就「共谋者原则」的适用性有三点原则。第一,控方须提供合理证据证明「串谋」存在,且被告为串谋成员之一;第二,该证据须显示相关行为及动机属「串谋」,并旨在推进共同计划;第三,有关言行不止适用串谋者,亦适用于联合犯案。
  经法庭仔细审议后,最终裁定接纳「共谋者原则」适用于控方提出的9项言行中的7项,控方可引「共谋者原则」用作指证其他不在场的被告。至于其余两项仍可作为独立证据,用于指证各被告。相关裁决理由将稍后以书面形式颁布。法庭明将续处理李卓人与邹幸彤的中段陈词。
  案件编号: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