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收緊傳媒查冊記協提覆核敗訴

更新時間:03:00 2026-03-0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07 HKT

  《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冊案上訴2023年終極勝訴後,運輸署翌年初為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新聞工作查冊不會自動獲批,署方會詳細問及資訊用途和價值。記協同年入稟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新安排侵犯新聞自由。法官高浩文昨於高等法院指署方有責任保護車主資料,故新聞工作者須證明查冊申請具公益,裁定記協敗訴,駁回司法覆核。法官強調記者行使新聞自由是為了社會公益,署方處理申請時理應報以信任。
申請人為記協,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法官引用蔡玉玲案案例指出,查冊安排不應將真誠新聞工作排除在外,為新聞用途申請車輛查冊理據充分,而署方考慮其申請時有權酌情靈活處理,當能夠證明查冊申請具公益時才批准申請。法官認為新安排符合蔡玉玲案要求,不難理解無直接利害關係人士的申請理應嚴格審查,新聞工作者有途徑查冊,但申請不應自動獲批。
申請者需證明理據符公益
  法官解釋雖然新聞工作者從事工作時可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則豁免,然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則同時向署方施加責任,要保護個人資料,新聞工作者也不能獲全面豁免,要有合理理由報道有助公益,署方才能披露個人資料,因此裁定署方新安排沒有越權。
  至於考慮到新安排是否違憲時,法官指要權衡新聞自由及車主私隱權,認為在相稱性測試下,新安排與保護車主私隱權之間具合理連繫,而且限制沒有超出必要,沒有全面拒絕所有新聞工作者申請,新聞工作者只需要另行說明理據。因為新聞工作者申請一旦獲批,查冊資料便可能廣泛流傳,因此需要小心考慮。
  法官直言雖然新聞自由乃社會基石,但新聞工作者沒有特權凌駕他人,而且現今社會任何人都可以自稱記者做新聞調查。法官不認為新安排對記協構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重申署方沒有全面拒絕所有新聞工作者申請,新聞工作者仍能查冊,只是門檻較高,因此裁定新安排沒有違憲。
  記協擔心查冊時署方會通知相關車主,變相通風報信。法官引用數據反駁,自2021年起至今批准約9.5萬次查冊申請,當中僅曾發出900多封電郵通知,平均每100次成功查冊才通知車主一次,反映署方執行時有嚴格篩選制度,至於傳媒擔心遭報復一說,則未免說得太遠。
官指個案處理時長可理解
  記協列舉了6宗不同傳媒查冊個案,全部出現延誤,部分最終被拒。法官羅列申請詳情指需視乎情況而定,個案中處理時間最長者達171日,然而當中牽涉多番書信來往,複雜申請需要人手審視,花費額外時間處理,署方更可能要諮詢其他政府部門,因此延誤均能理解,而且部分申請更不如記協所言般緊急,故沒有無理延誤。至於拒批個案方面,法庭行使監管職能,無權越俎代庖代替署方定奪,認為署方已按指引考慮相關因素,有權為免侵犯私隱而拒絕申請。基於以上種種,法官終認為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司法覆核。
  法官特撰後記,指出新安排運作至今必已度過了適應期,合理地預期署方處理查冊申請時可以大幅加快過程,如記者申請時具恰當憑據,可說明新聞用途的話,同類型申請理應可以快速處理,即使不是1至2天,也不應耗上多個星期,這也不應視乎署方認為申請是否緊急。法官強調行使新聞自由是為了社會公益,署方處理相關申請時理應報以信任。
  特區政府歡迎法庭駁回有關司法覆核。運輸署自2024年1月8日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實施的優化安排,旨在清楚訂明車輛登記冊的設立目的及符合申請條件的指明情況,以確保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符合設立登記冊的目的,並且屬合法及正當,及有關資料只是用作申請時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以期保障車主的個人私隱。有關安排在所有適用的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運輸署會繼續根據現行安排處理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L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