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度協助收取電騙贓款 青年判入教導所

更新時間:03:00 2026-02-2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2-25 HKT

  18歲無業男前年為7000元報酬充當跑腿,在1個月內分別7次協助電騙案的騙徒收取贓款,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因「等錢使」才犯案。涉案青年早前承認串謀詐騙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家庭經濟困難,受不良朋友慫恿下才犯案。暫委法官黃士翔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斥,被告利用事主們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更會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曾詐騙父親20萬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李俊傑雖年僅18歲,惟在2023年因串謀他人詐騙父親20萬元被判入勞教中心,獲釋後繼續與不良朋友聯絡,終在朋友慫恿下再犯案,報告亦顯示被告不適合再入勞教中心。黃官直斥,被告利用事主們對家人的關心犯案,不但對他們造成經濟損失,更會對他們造成心理壓力。被告的角色是負責收取贓款,他是在知情下前去收款,惟被告已因本案還柙約19個月,終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少時家庭狀況坎坷,在求學時期被診斷出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被告的父親身體狀況不佳,行動不便,望被告能盡快獲釋尋找正職,以減輕家庭負擔。辯方另稱,被告受到不良朋友影響下才干犯本案,被告坦白認罪,已深感後悔,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7名事主於前年7月分別收到陌生來電,騙徒自稱事主的兒子,表示遭拘留需要現金保釋或者需作出賠償,向各事主索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事主不虞有詐,遂向前來收款的被告交出款項。被告在7月底被捕,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因「等錢使」,而按他人指使到不同地方收取電話騙案騙款。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在同年6月認識一名陌生人,對方向他介紹工作,及後便收到指示要到觀塘、鑽石山、黃大仙等地的屋邨收取電話騙案款項。被告每次可獲得騙款的一部分作為報酬,他承認在7宗騙案中擔任收款人,合共獲得報酬約7000元。案件編號:DCCC 9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