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漢法庭內拍攝罰2000 求情指名字與「楊過」相近
更新時間:03:00 2026-01-3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1-3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1-31 HKT
東區裁判法院去年12月進行審訊期間,有人在法庭內拍攝,保安當場制止並報警。涉案45歲美國籍自由撰稿者昨於東區法院承認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被告求情稱名字倒轉讀與「楊過」相近,冀法庭念他「過而改之,善莫大焉」而輕判。裁判官屈麗雯信納被告一時無留意庭內禁止拍攝,他無案底而且坦白認罪,終判罰款2000元。
屈官指案件涉及一張相片,該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容貌,被告郭揚被即時制止,相信相片沒有分發出去,無對任何人造成影響。
欲取回涉案手機
被告求情欲取回涉案手機,指無錢購買新手機及聘請律師,亦不想與以謀利為目的的律師糾纏。被告曾提出簽保守行為處理被控方反對,他明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然而他引用香港電影名稱《男人唔可以窮》,指失業窮困急需返美工作養家,及帶母親看病。屈官認為手機屬犯案工具,批准控方充公。
案發2025年12月18日東區裁判法院4樓8庭正進行一宗私人檢控案件審訊,被告與母親坐於旁聽席。法庭保安坐在被告後方,發現被告用手機在庭內拍攝,隨即截停被告並報警。警方到場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拍攝一張相片,表示不知道禁止拍攝。檢查被告手機發現一張法庭內的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正面容貌,只有數名旁聽席和律師席上人士的背面。
案件編號:ESCC 3274/2025
最H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