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研訊難抹傷痛 官倡涉事4方大改革

更新時間:03:00 2026-01-23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1-23 HKT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臨近尾聲之際,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在庭上評論,遇難者家屬要求海事處驗船督察帶備圖則年檢屬「不切實際」時,家屬隨即落淚並憤然拍枱,集體離開法庭。周官隨後向研訊各方提出意見,包括建議海事處與各界保持緊密溝通、船廠要有系統地保存圖則、港燈收船時確保結構與圖則脗合、港九小輪要為舵手及船員提供定期航行及雷達培訓等。周官最後向家屬表達深切慰問,明白任何建議均無法抹去失去親友的傷痛,希望各方從意外中學習,時刻維持警覺性。

周官給予海事處4項建議,首先海事處要繼續與船廠等保持定期溝通,以確保實際運用規例時有清晰的理解。其次,海事處需設立申報系統,要求船東在定期驗船前,確認船隻有否進行過任何改動。第三,海事處要繼續檢討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安排,集中識別日常運作中觀察到海員出現疲勞的風險,而非新增硬性規例。最後,海事處應繼續以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作平台,討論現行工作安排的實際成效等。
船廠建船後改動須通知海事處
  至於財利船廠及所有建造第一類船舶的船廠,周官建議船廠在建船後,若就船隻有任何改動都必須通知海事處,不論改動是否影響船隻結構或穩定性。其次,船廠在建船時需採用「檢查與測試計算」,提供全面清單,列明所有需檢查及測試的項目。第三,船廠要備存清晰的部門架構圖,明確界定參與設計、穩定性計算及監督建造人員的職責,並匯報從屬關係,讓員工了解各自的責任。第四,船廠要實施文件管控制度,以確保所有設計及建造圖則得以妥善更新及交互核對。最後,船廠要建立中央檔案庫,保存每隻船的設計圖則、穩定性數據及驗船紀錄等。
指港燈應確保船隻經獨立驗證
  周官建議港燈,要確立正式的船隻驗收及移交程序,以確保每隻新船都經過獨立驗證,核實船隻最終符合規格及通過海事處審批,在驗收過程中,港燈應確認船隻的建成狀況與圖則脗合,特別要關注船隻的水密完整性及穩定性。
  至於港九小輪有限公司及其他提供專線載客服務的持牌渡輪營辦商,周官建議要透過定期簡報,確保海員充分了解在疲勞狀態下工作的風險,以及有責任在不宜執勤時向上級申報身體狀況。其次,要讓海員在無懼處罰的情況下,提出與疲勞相關的憂慮。第三,要收集海員關於工作時間和疲勞的反饋,以便持續積極監察問題。最後,要繼續為其舵手及船員提供定期的航行及雷達培訓,鞏固他們的安全操作模式。
渡輪營辦商要定期培訓舵手船員
  周官批評,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在2013年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死因研訊的證詞存在顯著矛盾,建議轉交律政司跟進。梁在死因研訊中指,在1996年不認識「船總長度一成」規則,亦沒有參與審批圖則,直到2012年海難事故發生後才得知規則。惟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中,梁不但詳細解釋了「船總長度一成」規則,更確認在1996年有參與審核「南丫四號」的穩定性計算書。周官直斥,梁的兩次供詞有重大差異,在庭上無法解釋存在差異的原因。
  周官認為,梁維學擁有船舶設計資格、在勞氏船級社擔任驗船主任的經歷,及在獨立調查委員會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則的陳述,明顯與庭上供詞產生矛盾。周官直言,兩者的前後矛盾之處不能以記憶衰退的理由作合理辯解,質疑梁在死因研訊中所作的證詞是否屬實,有鑑於此,周官建議轉交律政司跟進,並採取相應行動。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