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申續牌遭拒上訴得直
發佈時間:03:00 2026-01-22 HKT
涉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去年續牌申請遭屋宇署拒絕,精進建築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鄭蕙心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屋宇署在拒絕申請時未有提供具體理由,「甚至連簡短理由亦沒有提供」,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遂裁定精進建築上訴得直,撤銷屋宇署拒絕精進續牌、增補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申請的兩個決定,下令屋宇署身為建築事務監督需重新考慮涉案兩個決定。屋宇署則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積極考慮上訴。
精進建築近年屢陷安全風波,特別是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包括2020年7月九龍灣宏展街地盤工人觸電的死亡事故、2022年9月安達臣道地盤天秤倒塌的死亡事故,以及2023年10月佐敦渡華路地盤工人從高處墜下的死亡事故。屋宇署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積極考慮上訴。
須書面形式說明不滿意原因
精進建築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原在2023年4月7日到期,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未能信納「精進建築」的獲授權簽署人,在地盤監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勝任程度適宜代表「精進建築」就《建築物條例》行事,並且未能信納「精進建築」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屋宇署考慮委員會意見後,於2025年5月22日正式拒絕續期申請,亦拒絕處理公司提出增補梁賜健為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
精進建築質疑屋宇署拒絕其續期申請時沒有提供詳細理由違反《建築物條例》第8E條規定。該條文明確要求建築事務監督在拒絕申請時,須以書面述明理由。
鄭官認同屋宇署單憑精進建築不適合續牌,並不算述明了拒絕理由,否則《建築物條例》第8E條將形同虛設,重申法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提供具體理由。鄭官認為,屋宇署拒絕續期申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滿意的具體原因,同時提供予申請人。
屋宇署曾呈堂內部會議紀錄,顯示他們曾討論三宗致命事故、「獲授權簽署人」面試失敗、安全改善措施欠缺全面性,以及勞工安全定罪紀錄偏高等問題。但鄭官認為,紀錄也未載有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決定的明確理由,不能視為符合法律要求的「理由」。
鄭官指,雖然提供理由會增加決策者工作量,但能促進理性思考,確保決策基於正當理由,並向當事人展示過程,協助判斷是否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亦有助提升行政透明度,增強公眾信任,並便利法院審查合法性。
鄭官經仔細考慮後,裁定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上訴得直,撤銷屋宇署拒絕精進續牌及增補梁賜健成為精進建築的「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之決定,下令將兩項申請均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及裁定,另下令屋宇署需向「精進建築」支付訟費。
鄭官另強調「精進建築」是次上訴得直並不代表它必定適合繼續續牌營運,而續期、「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應交由屋宇署再考慮。案件編號:HCMP 952/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