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白衣人重審監7年 獲批上訴許可

更新時間:03:00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1-21 HKT

  2019年元朗西鐵站「721」事件中,60歲「白衣人」王志榮原審獲判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葉佐文重審,葉官最終裁定王兩罪罪成,判王監禁7年。王不服刑罰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同意「發還重審後罪成可否減刑」具研究空間,或可爭議被告心理壓力等是否屬減刑理由,並將另訂日期開庭處理爭議。
  60歲貨車司機王志榮原審時脫罪,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王在重審後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罪成,判囚7年。
爭議重審罪成應否獲減刑
  王志榮一方提出多項上訴理由,包括王志榮過往無案底、其妻子因癌症離世、案件困擾長達6年,以及原審時辯方曾協助節省法庭時間。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兩罪性質嚴重,王的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亦質疑案件並非拖延多年,事實上由律政司上訴得直至發還重審僅僅相隔約8個月。
  彭官更直指,辯方在原審時曾否認片中人為王,甚至在同意事實中承認鞋子屬於王,卻又否認物主身份,形容此舉「荒唐」,「嚴重啲講直頭係誤導控方」,難言有助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另援引1987年案例,指出被告在案件呈述上訴得直後重審罪成也不獲減刑,強調案件性質嚴重,王參與度高,又曾襲擊黑衣人,故原審法官拒絕減刑並無不妥。
  彭官則認為,減刑雖屬法庭酌情權,但「慣例往往大於酌情權」,而且相關案例已是三十多年前,故認為經律政司呈述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的案件,被告若重審後罪成應否獲得減刑的議題有研究空間,同時提出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被告心理壓力是否屬減刑理由。
  案件編號:CACC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