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白衣人重审监7年 获批上诉许可
更新时间:03:00 2026-01-21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1-21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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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朗西铁站「721」事件中,60岁「白衣人」王志荣原审获判暴动及蓄意伤人罪脱,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诉得直。上诉庭发还案件予原审法官叶佐文重审,叶官最终裁定王两罪罪成,判王监禁7年。王不服刑罚过重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批准上诉许可申请,同意「发还重审后罪成可否减刑」具研究空间,或可争议被告心理压力等是否属减刑理由,并将另订日期开庭处理争议。
60岁货车司机王志荣原审时脱罪,惟律政司不服裁决,案件呈述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王在重审后被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两罪罪成,判囚7年。
争议重审罪成应否获减刑
王志荣一方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包括王志荣过往无案底、其妻子因癌症离世、案件困扰长达6年,以及原审时辩方曾协助节省法庭时间。上诉庭法官彭伟昌认为两罪性质严重,王的个人背景不足以构成上诉理由,亦质疑案件并非拖延多年,事实上由律政司上诉得直至发还重审仅仅相隔约8个月。
彭官更直指,辩方在原审时曾否认片中人为王,甚至在同意事实中承认鞋子属于王,却又否认物主身份,形容此举「荒唐」,「严重啲讲直头系误导控方」,难言有助节省法庭时间。
控方另援引1987年案例,指出被告在案件呈述上诉得直后重审罪成也不获减刑,强调案件性质严重,王参与度高,又曾袭击黑衣人,故原审法官拒绝减刑并无不妥。
彭官则认为,减刑虽属法庭酌情权,但「惯例往往大于酌情权」,而且相关案例已是三十多年前,故认为经律政司呈述上诉得直后发还重审的案件,被告若重审后罪成应否获得减刑的议题有研究空间,同时提出可争议审讯延长造成被告心理压力是否属减刑理由。
案件编号:CACC171/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