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為內地客開戶銀行主任及女友囚半年
發佈時間:03:00 2026-01-07 HKT
30歲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指示內地女友開設中介公司,轉介逾120位內地客戶,並向每位收取500至1500元人民幣服務費,以協助他們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兩人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判囚半年;業務主任另須將逾1.3萬元人民幣賄款(約1.5萬元港幣)歸還予受害銀行。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指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剷除貪污及腐敗,建設廉潔社會。
兩被告分別為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陳晉熙,以及29歲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張玲,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另面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方表示,接受陳晉熙一方提出的認罪協商,陳承認串謀接受利益罪,提供利益罪則獲法庭存檔。
頒令要求歸還1.5萬
鍾官指,兩名被告坦白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惟考慮到案中涉及的戶口數目和賄款金額等,而背景良好並不構成特殊減刑因素,最終各判處二人入獄6個月。鍾官另頒令要求陳歸還案中所得的逾1.3萬元人民幣予滙豐銀行。
辯方求情指,陳動機天真單純,因一時糊塗犯案,他的家庭及教育背景良好,親友求情信均指陳性格良好,犯案有違其一貫性格,辯方冀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然而鍾官拒納案發歷時9個月屬短時間一說,亦不認為陳的情況屬特殊,監禁無可避免。
至於女被告張玲,辯方指張作為內地農村留守兒童,自初中起承擔照顧家庭的責任,其家庭經濟壓力巨大。張透過努力讀書成功於上海外資公司工作,上司高度讚揚張,指她熱愛生命,本性善良。張目前任職的公司亦肯定她的表現,為她停薪留職,歡迎她繼續工作,上司更直言張值得被原諒。
辯方續指張與陳在案發前不久發展成情侶,其後更成為未婚夫妻,張出於信任而聽從陳的指示開立內地公司和微信群組。辯方力陳張深感後悔,她作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被捕後失去收入,積蓄只夠支撐家庭3個月,她只盼早日服畢刑罰照顧家庭,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滙豐銀行禁止任何員工接受利益,陳晉熙於2019年入職滙豐銀行,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陳於九龍灣分行擔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職責包括協助開戶。陳晉熙與張玲於2024年開始交往,張其後按陳建議在內地開立深圳玲科,為內地客戶提供香港銀行開戶服務,並收取每人500至1500元人民幣服務費。案發期間,陳從張收受賄款共逾1.3萬元人民幣,協助張轉介的客戶於香港開戶,涉及超過120位內地客戶。案件編號:KTCC 189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