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油船撞沉漁船奪命船長監14月
發佈時間:03:00 2026-01-03 HKT
53歲內地船長前年11月駕駛運油船前往惠州時,走捷徑進入香港海域,在香港仔避風塘與香港漁船相撞,終致載有7人的漁船沉沒,81歲漁船船長墮海身亡。運油船船長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坦承他在撞船前沒有及時響鈴和鳴笛。辯方求情指被告來自航海世家,一直保持謹慎嚴謹的態度駕駛。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斥,被告沒有安排瞭望員觀察海面情況,忽視安全制度,被告身為船長卻管理人手失當,更違反多項《避碰規例》,導致是次悲劇發生,終判處他入獄14個月。
徐官判刑時指,被告林寿文是運油船船長,有責任確保船上的瞭望安排,案發時能見度有限,惟被告沒有安排瞭望員。徐官明言,船上安排瞭望員是基本要求,不可隨意取捨,被告此舉是對安全制度的忽視,管理失當。被告另應深明《避碰規例》而讓路予漁船,惟被告違反規則,在運油船與漁船相遇時沒有停下,更沒有響鈴及開燈提醒漁船。徐官認為,被告的反應明顯過遲,屬持續及累積的疏忽,因判斷遲疑導致悲劇發生,終判處他入獄14個月。
徐官提及,被告來自航海世家,以捕魚維生,完成初中學業後考獲內地船長資格,航海經驗豐富,沒有發生過船隻碰撞事故。被告與妻子在內地居住,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但因還柙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徐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案發時運油船兩側均有船隻,航道狹窄,漁船沒有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被告未能得知漁船的航速及動態,被告誤以為漁船應讓路,故太遲作出反應,終造成悲劇。惟被告在案發後,已即時停船及響鈴,協助搜救及配合調查。
太遲作出反應 釀成悲劇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後承受精神及心理打擊,日後會遠離航海事業,重犯機會低。被告深感責無旁貸,向事主家屬表達悔意,望他們早日走出陰霾。
徐官另提及,被告已還柙約13個月,望法庭念被告非蓄意危險操作船隻而輕判。船務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任職期間秉持嚴謹及負責任的駕駛態度,沒有違規操作紀錄,在公司被評為優秀船員。
案情指,被告在前年11月17日駕駛內地運油船運送燃油前往惠州,上午4時許進入香港水域,當時一艘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約半小時後,運油船船首與漁船左舷碰撞,導致漁船完全沉沒,6名船員獲救但船長失蹤。同月26日,81歲漁船船長布容帶的屍體在香港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附近海面被發現,屍體剖驗顯示其屍體明顯腐化,死因無法確定,惟環境證據顯示布或因遇溺身亡。
被告被捕在警誡下稱,他曾多次用雷射筆提醒漁船,惟漁船沒有停下。當兩船相距數十米時,被告倒駛運油船及開燈,惟仍未能阻止碰撞。案發前被告從未鳴響霧笛,被告認為用燈示意比鳴響霧笛更有效。根據法例規定,船長須安排船員當瞭望員,惟被告在案發時沒有安排瞭望員。而運油船亦非沿標繪航道航行,被告走捷徑進入香港。根據海事專家李耀光的報告,被告應以目視觀察及雷達掃描獲得早期警報,並盡快採取避碰行動。
案件編號:DCCC 151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