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油船撞沉渔船夺命船长监14月

更新时间:03:00 2026-01-03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1-03 HKT

  53岁内地船长前年11月驾驶运油船前往惠州时,走捷径进入香港海域,在香港仔避风塘与香港渔船相撞,终致载有7人的渔船沉没,81岁渔船船长堕海身亡。运油船船长昨在区域法院承认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坦承他在撞船前没有及时响铃和鸣笛。辩方求情指被告来自航海世家,一直保持谨慎严谨的态度驾驶。暂委法官徐绮薇判刑时斥,被告没有安排瞭望员观察海面情况,忽视安全制度,被告身为船长却管理人手失当,更违反多项《避碰规例》,导致是次悲剧发生,终判处他入狱14个月。
徐官判刑时指,被告林寿文是运油船船长,有责任确保船上的瞭望安排,案发时能见度有限,惟被告没有安排瞭望员。徐官明言,船上安排瞭望员是基本要求,不可随意取舍,被告此举是对安全制度的忽视,管理失当。被告另应深明《避碰规例》而让路予渔船,惟被告违反规则,在运油船与渔船相遇时没有停下,更没有响铃及开灯提醒渔船。徐官认为,被告的反应明显过迟,属持续及累积的疏忽,因判断迟疑导致悲剧发生,终判处他入狱14个月。
  徐官提及,被告来自航海世家,以捕鱼维生,完成初中学业后考获内地船长资格,航海经验丰富,没有发生过船只碰撞事故。被告与妻子在内地居住,被告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因还柙致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徐官续引述辩方求情指,案发时运油船两侧均有船只,航道狭窄,渔船没有开启自动识别系统(AIS),被告未能得知渔船的航速及动态,被告误以为渔船应让路,故太迟作出反应,终造成悲剧。惟被告在案发后,已即时停船及响铃,协助搜救及配合调查。
太迟作出反应  酿成悲剧
  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后承受精神及心理打击,日后会远离航海事业,重犯机会低。被告深感责无旁贷,向事主家属表达悔意,望他们早日走出阴霾。
  徐官另提及,被告已还柙约13个月,望法庭念被告非蓄意危险操作船只而轻判。船务公司负责人为被告撰写求情信,形容被告任职期间秉持严谨及负责任的驾驶态度,没有违规操作纪录,在公司被评为优秀船员。
  案情指,被告在前年11月17日驾驶内地运油船运送燃油前往惠州,上午4时许进入香港水域,当时一艘渔船正驶往香港仔避风塘。约半小时后,运油船船首与渔船左舷碰撞,导致渔船完全沉没,6名船员获救但船长失踪。同月26日,81岁渔船船长布容带的尸体在香港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附近海面被发现,尸体剖验显示其尸体明显腐化,死因无法确定,惟环境证据显示布或因遇溺身亡。
  被告被捕在警诫下称,他曾多次用雷射笔提醒渔船,惟渔船没有停下。当两船相距数十米时,被告倒驶运油船及开灯,惟仍未能阻止碰撞。案发前被告从未鸣响雾笛,被告认为用灯示意比鸣响雾笛更有效。根据法例规定,船长须安排船员当瞭望员,惟被告在案发时没有安排瞭望员。而运油船亦非沿标绘航道航行,被告走捷径进入香港。根据海事专家李耀光的报告,被告应以目视观察及雷达扫描获得早期警报,并尽快采取避碰行动。
  案件编号:DCCC 151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