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空彩明苑6110萬物業經理重囚18年
發佈時間:03:00 2025-12-31 HKT
將軍澳彩明苑男物業經理自2011年起,10年間以報銷為由,多次擅自修改業主立案法團支票銀碼,再偽造銀行文件來提交報告給管理公司和會計師,虧空公款共約6110萬元,2021年被捕後承認因賭博負債逾千萬。物業經理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法官陳仲衡昨於高等法院判刑,斥責被告犯案計劃周詳,嚴重違反業主立案法團及僱主信任,得益全數於賭桌輸光,而業主立案法團購置保險賠償上限僅得6萬元,終判重囚18年。
53歲被告黃偉龍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陳官判刑指,被告10年間多次犯案,先後盜去約6100萬元,被告交還逾200萬元贓款後,業主立案法團最終損失合共近5900萬元。陳官稱被告先後向業主立案法團、僱主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及獲授權簽署人撒謊,偽造簽名、在支票銀碼上加添「0」,令金額瞬間增加10倍,採用複製貼上及複印等手段偽造文件,直到會計師核數時發現帳戶結餘不足才揭發本案。
手法隱蔽計劃周詳
陳官考慮到涉案金額龐大、犯罪期間漫長達10年、手法極其隱蔽且計劃周詳,必須判以重刑阻嚇,以2年9個月至10年監禁為各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合共判處監禁18年。
案情指,彩明苑是在2001年建成的公屋,其後部分單位經「居者有其屋計劃」出售,其業主立案法團於2002年成立,及後在2009年至2010年開立10個交通銀行帳戶;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派駐彩明苑出任物業經理,他受信於業主立案法團,保管6個銀行帳戶的支票簿、4個帳戶的存摺,並持有兩個法團印章。
當被告從上述銀行帳戶取出款項時,須取得3名業主立案法團成員的簽名,亦須每月準備每個帳戶的結餘報告,附以存摺和銀行文件等支持報告內容,其後須交給管理公司核對,而業主立案法團同時委聘會計師每年進行核數。
2021年5月,會計師從銀行取得5張確認信以核對帳戶結餘,發現其中3個帳戶的結餘與被告提交的2019年至2020年度報告有出入,差額共約4900萬元。會計師要求佳定物業管理跟進,被告則表示會再向銀行方面澄清,但其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而彩明苑更多番出現「彈票」,佳定物業管理最終報警。
支票上刻意不寫收款人
同年6月底,被告致電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及表示有事相告,兩人會面時,被告承認自己在過去10年持續偷取法團銀行帳戶的金錢,並藉報銷為由,要求主席等人在支票上簽名,其後在支票銀碼後添加「0」。被告又指自己在賭博中輸光了所有盜來的款項。被告其後亦與公司上級見面,承認自己偽造銀行信、存摺和文件等,再交給公司和會計師核對。
警方拘捕被告後,調查發現被告自2011年3月起,從7個涉案銀行帳戶中提取款項共428次,部分直接取出現金,其餘則轉帳到被告兩個銀行帳戶內,截至2021年6月底為止,涉款共約6110萬元。被告另向交通銀行作出申請,要求親身到分行拿取銀行確認信,其後他便修改或偽造文件,再交給會計師。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因為在香港賽馬會和澳門賭博,負債逾1000萬元,而他在把支票拿給業主立案法團簽名時,均刻意不寫上收款人,待取得簽名後再填上自己名字,而他每次亦會索取多張支票簽名,好讓對方不會察覺問題;直到2020年4月,銀行帳戶已出現赤字情況,被告便開始找藉口,拖延提交結餘報告給公司。案件編號:HCCC28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