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暴動7被告申上訴 官指有史以來最嚴重

更新時間:03:00 2025-12-1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2-17 HKT

  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不等。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昨於上訴庭上訴,質疑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楊家雄隨即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法官彭偉昌亦反駁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防線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押後半年內頒布判決。
押後半年內頒判決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立法會雖具高度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人數多,事後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然而甚少有暴動罪以高達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法官楊家雄聞言即插口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維騉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府總部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彭官反駁指該案示威者始終身處政總外圍,然而本案示威者衝破防線、闖入立法會內部大肆破壞,強調本案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馬維騉續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將被告分為低、中、高三等參與程度,但三者量刑起點卻只相差3個月,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的嚴重程度。馬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量刑起點。馬舉例指若有人於暴動初期離開,暴動後期才發生嚴重破壞,難道該人亦罪責等同,須以6至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象徵意義遠超一般政府建築
  楊官直言本案「每一階段都可以好嚴重」,援引原審法官判詞中指本案屬最嚴重的暴動,其後再按示威者的嚴重程度作三等分級,故即使屬低度參與者,量刑起點亦自然較高。彭官亦補充,立法會作為憲制機關,其象徵意義遠超一般政府建築,示威者衝入會議廳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馬維騉最後回應指,衝擊警署、運輸樞紐等等亦具象徵意義。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