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命案李宏邦失智獲釋 遺屬入稟向旗下公司索償

更新時間:03:00 2025-11-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1-15 HKT

  93歲整形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混合使用4種鎮靜或麻醉藥物,將她過度鎮靜,最終昏迷不治。李因患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陪審團一致裁定其不適合答辯及行為構成誤殺,高院法官郭啟安按例判其無條件釋放。死者家屬上周五繼2019年及2021年後,再度入稟向李宏邦旗下公司提出傷亡申索,質疑公司與李宏邦一家3口串謀延誤報警,錯失救命黃金時間,惟沒有列明索償金額。案件已排期在明年4月24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為張淑玲的遺產管理人張美玲及張愛玲(譯音),被告為Franklin W. P. Li'S Surgery Limited。入稟狀指,2018年11月11日下午,張淑玲在尖沙咀堪富利士道格蘭中心1706室診所內接受李宏邦注射Botox,期間被施以一系列鎮靜及麻醉藥物致呼吸窘逼並心臟驟停,翌日不治。
  原告稱,被告公司由李宏邦及妻子劉慧珠經營,並在其子李明昇協助或縱容下,容許在缺乏適當急救設備、人手及設施的情況下進行注射,屬嚴重疏忽及違反謹慎責任。
質疑延誤救命黃金時間
  原告續指,當張淑玲出現呼吸困難及心臟驟停時,被告與Doctor Franklin W. P. Li & Associates Ltd.」及李氏一家3口,承擔對張淑玲安全及福祉之責任,卻自行為張淑玲心肺復甦,串謀延誤召喚急救服務,錯過送院搶救時機,令張淑玲最終身亡,應受嚴厲譴責。
  翻查資料顯示,死者家屬早於2019年5月入稟向李宏邦本人追討,質疑其缺乏準備、管理、監察及風險評估;2021年11月再向李劉慧珠及李明昇索償。兩案已合併處理,並與本案有關連,惟暫無審訊排期。
  李宏邦另因事件面對刑事檢控,被控一項誤殺罪。案件於今年9月展開審訊,由於他於2022年跌倒後,患上失智症及認知障礙症,陪審團一致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但確認其行為涉及誤殺。法官郭啟安判他無條件釋放,強調此為唯一合適判刑選項,惟斥責李宏邦早於2003年已涉醫療事故致病人死亡,卻未有吸取教訓,再度釀成悲劇,應受強烈譴責,表明死者家屬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李宏邦問責追討。
  案件編號:HCPI260/2025、HCPI 180/2019、HCPI 3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