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積極引用國安法及相關條例 嚴打恐怖活動

更新時間:03:00 2025-09-0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9-05 HKT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昨午會見傳媒時,被問及醫院口岸爆炸案和較早前的屠龍案,兩宗涉及《反恐條例》的案件中均有被告脫罪。張指出法庭早前已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意味着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而且足以要求各被告就所涉指控作出答辯。警方亦會就案中無罪裁決,與律政司研究相關法律議題。
  張又強調「檢控係一件事,但係我哋最主要警察嘅職務,都係維護香港巿民嘅生命財產」,涉案人士最初使用簡單爆炸裝置、到後來發展成內含鐵釘的「大殺傷力土製炸彈」,若非警方及時行動,後果不堪設想。
行動逐步升級 警方及時制止
  張警司昨指,醫院口岸爆炸案涉及本地暴力組織「九十二籤」,該組織不但發動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其後更逐步升級行動,計劃在2020年3月8日於將軍澳一個約500人出席的公眾活動中放置20公斤炸彈,幸好警方提前鎖定目標及作出拘捕,「及時阻止咗一場必然會導致傷亡嘅慘劇」。
  張警司指,屠龍案和本案的共通點是在危險和嚴重傷亡發生前,警方已制止事件發生,「因為我哋永遠都會將香港巿民嘅生命同財產放係首位」,而警方日後會繼續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已完善的相關條例,針對有關活動及罪行依法執法及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惟案發時相關法例尚未立法,故只能引用當時最適合的《反恐條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