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覆核《公廁規例》違憲獲判勝訴

更新時間:03:00 2025-07-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24 HKT

  誰為雌雄定分界?法官高浩文認為應由立法機關釐定,而非法庭。跨性別人士「如廁權」引發爭議,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K先生憂慮使用男廁會惹上刑責,2022年入稟提司法覆核,質疑《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跨性別團體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等,要求擴闊「男性」及「女性」定義。法官高浩文昨於高等法院引終院相關案例,宣判K先生勝訴,裁定相關罪行條例違憲無效,暫緩一年要求政府處理,K先生可得訟費。

環境及生態局新聞組回應裁決指,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申請人K先生,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本案主要爭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第7條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反之亦然;第10條指違反第7條的人士,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港元。
入稟人士正進行「現實生活體驗」
  法官在判詞交代K出生性別為女性,惟自早年起自覺為男性,2017年確診性別焦慮症並接受治療,入稟時正進行「現實生活體驗」,體驗男性日常生活,並獲發性別認同信,證明其可於社會中被視為男性,使用特定設施包括公廁,正輪候接受性別重置手術。K入稟質疑上述條文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第1(1)、14和22條,當中指人人平等,權利不分性別及私生活受保障等,認為有性別焦慮症而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且有醫學需要進行「現實生活體驗」者,有權使用跨性別後相應公廁。
  判詞昨提到本案須考慮Q先生及謝浩霖終審案判決,該案中2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成長時均有性別認同障礙,2人多年來雖已接受賀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2人醫學上獲認可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為男性遭拒,提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勝訴,終院裁定處方政策違憲,侵犯了2人私生活權利,裁定政策無效。
  法官續指終院裁決後,政府實際上已經讓步,不再死守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作界線,亦即政府接受本案涉案規例違憲,不再堅持任何人必須依其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使用公廁,亦不要求跨性別人士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以使用公廁。
  判詞指,餘下爭議僅餘涉事各方如何濟助——單純裁定上述規例違憲,還是按K先生立場權利來詮釋條例以作補救。
  套用相稱性測試後,法官裁定上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在恰當詮釋下,違反《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第1(1)、14和22條。
留待立法機關權衡跨性別人士權利
  判詞續指,K先生不挑戰公廁性別男女二分,僅質疑如何劃界。法官引用終院案例,其中例子顯示或應以外形劃界,背後所需的不止於「現實生活體驗」及賀爾蒙治療,惟情況無法一概而論,可有不同處理方法,不宜由法庭獨斷,最好留待立法機關權衡,決定跨性別人士應有權利。
  K先生透過律師行發表聲明,分享稱「我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都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這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期望未來香港的司法制度上都能夠逐步變得更包容。目前仍然有更多需要改善的條例,希望社會大眾繼續關注並支持有關案件」。案件編號:HCAL 6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