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以多樣電子紀錄指證楊怡斯放炸彈
發佈時間:03:00 2025-07-18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結案陳詞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女被告楊怡斯當年2月前往港鐵羅湖站放置炸彈,雖然辯方爭議片中女子並非楊,但警方在楊的家中檢獲片中女子身穿的同款衣物,而楊的八達通卡交通紀錄亦與片段脗合。控方指幸好有清潔工發現炸彈,否則炸彈在車廂內引爆可能導致多人窒息及爭相走避,造成多人傷亡,而楊亦創立了討論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涉案Telegram群組,她在案中角色主動及參與程度高。
案中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楊創立涉案Telegram群組
控方昨指,2020年2月2日、即港鐵羅湖站爆炸案當日中午,楊曾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連身裙和白色平底鞋離開油塘住所,乘搭九巴前往港鐵上水站,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會合及前往羅湖站。而警方亦在楊的家中檢獲相同的黑色外套、黑色連身裙和白色平底鞋,又檢取了一個Chanel手袋,當中的八達通卡紀錄脗合2月2日楊乘搭九巴和港鐵的付費紀錄。
控方續指,楊於同年3月6日晚上身穿同一件黑色外套、攜帶上述手袋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計劃,而當時負責跟蹤楊的監視警員更看到楊手持的另一個袋中有紙鶴;根據涉案Telegram群組訊息,紙鶴將於3月8日放在偽裝成墓碑的炸彈上。
及至3月7日傍晚,楊怡斯再次提着上述的Chanel手袋,到中環購買假髮和假鬚等變裝物品,其後到塘尾道公園與何卓為會合,並在太子一間餃子店把變裝物品交給何卓為,過程有監視警員跟蹤監視,餃子店的閉路電視也拍攝到楊的面容。
控方指,楊便是涉案Telegram群組中的「叉雞飯」,「叉雞飯」在案發時發出的一系列訊息均與楊的行蹤脗合,而「叉雞飯」亦創立了涉案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及在其他涉案群組中移除成員,並積極參與討論將軍澳「祭壇」爆炸計劃,其角色主動及參與程度高。
張警署見律師未要求送院
張家俊早前出庭辯稱,當年3月7日晚上警員破門入屋把他制服,其後曾遭警員武力對待,警員又以威逼利誘的方式錄取警誡口供,因此才對警員記事冊上的警誡供詞簽署作實及抄寫聲明。
控方昨陳詞時再次強調,張家俊被帶往警署後曾會見律師,但也沒有即時投訴或要求送院,「若然真係有發生過(武力對待),點會唔即刻去睇醫生,點會唔即刻有投訴呢」,而且辯方早前盤問警員時,也沒有提出警員記事冊的內容是透過「威逼利誘」所得,這與張家俊的證供不同,背後唯一原因便是因為張家俊作供時「講大話」。
此外,控方指除了急症室及X光報告,張家俊理應有其他專科治療及出院紀錄等醫療文件,但他卻選擇性提供,顯然事實上他並沒有遇襲,其他醫療紀錄無法支持他這說法,否則若可支持他遇襲一事,為何不呈堂。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