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行動將放炸彈協議付諸實行
發佈時間:03:00 2025-07-08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首日作結案陳詞,提醒陪審團「只可以基於庭上證供,去作出你哋嘅裁決」,不應被外來因素影響。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指如果獨立證供足以證明某被告有份參與串謀,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Telegram訊息便可用作指證該被告;控方亦毋須證明個別被告在涉案3宗爆炸案均有角色,只需證明該被告與其他人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案今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目標指向基建設施公共場所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結案陳詞提到,案中除周皓文以外,其餘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案中「訂明標的」是指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的定義,分別屬基建設施、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爆炸性裝置」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首7名被告在 Telegram 群組的對話,是證明協議已達成的重要證據。
控方續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急症室男廁冒煙,警方須進行疏散;羅湖爆炸案中涉及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裝置若非恰巧被清潔女工發現及帶離車廂,專家供稱裝置在車廂內引爆,必然會產生濃煙及引致「人踩人」等,難以預測傷害性,但一定非常嚴重;將軍澳爆炸案中,被告原計劃把偽裝成墓碑的20公斤炸彈放置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播放辱警訊息誘使警方接近再進行引爆,由於現場會有大量巿民,炸彈會造成無差別傷害。
各有分工 於Telegram作討論
控罪中「串謀」是指7名被告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例如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了涉案單位、吳子樂購買用來運送爆炸品行李箱、張家俊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楊怡斯涉放置炸彈到羅湖站車廂、張琸淇與吳子樂多次前往涉案宏創方503室、何培欣與何卓為不斷有與案相關對話等。
控方重申,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有高低之分,但角色輕不代表沒有參與串謀,例如張琸淇在涉案Telegram群組只發出過兩則訊息,但不代表她沒有參與串謀;控方亦毋須證明某被告參與了涉案所有爆炸事件,僅須證明她與其他被告之間有犯罪協議。此外,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指雖然每個被告須以獨立證供證明參與串謀,但如果已證明其參與,案中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亦可用作指證該被告。
控方昨先處理針對張琸淇的證供,指出張琸淇知悉男友吳子樂在涉案Telegram群組,撰寫了一篇關於明愛醫院爆炸案承認責任的聲明,後來吳亦曾告訴她有「另一隊人」會參與羅湖爆炸案,她更知道涉案Telegram群組是為了策劃將軍澳爆炸案而存在,但她被吳加進涉案群組後從來沒有離開。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