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罪脫後重審 5男女囚2年2周至3年2周
更新時間:03:00 2025-06-2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6-26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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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案中,5男女於原審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當中3人在重審前認罪,另外2名男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5人昨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年2星期至3年2星期。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原審至今已3年半,期間被告已作更生,認同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和焦慮,故作出減刑。
3人認罪2男被裁定罪成
高官指,本案發生於《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期間示威者曾掘磚、擲汽油彈等,破壞絕非輕微。他因應首3名被告犯案時年輕,酌情扣減刑期,認罪被告另獲減刑。高官續指,被告案發前熱心慈善並非減刑理由,另考慮到被告已就原審蒙面罪成服刑,若當時一同判刑,刑期將同期執行,遂減去原審刑期。
5名被告依次為21歲男被告林顯誠,被判囚2年半;23歲女被告李安翹和26歲女被告蘇雅賢,各判囚2年2星期;28歲男被告謝兆雄,被判囚2年2個月;31歲男被告陳樂燊,被判囚3年2星期。原審時5人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入獄10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林顯誠學業成績一直優異,原審被判入更生中心後仍努力進修,現於浸會大學修讀學士課程。辯方表示,林已從本案學到寶貴而痛苦的教訓,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辯方為被告李安翹求情稱,她過往無行為不當問題,認為本案屬偶發事件。辯方指她自原審罪脫後一直努力工作,積極關懷社會,可見她已自力更生,不是幾年前「少不更事,不知天高地厚」的人。
至於被告陳樂燊則獲前公民黨區議員李予信撰寫求情信,稱讚他於工作上的想法和建議,李予信昨亦有到庭旁聽。辯方指,陳服刑後沒有自暴自棄,努力進修,現投身樹木管理行業,對犯案有悔意,望法庭輕判。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