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樂警誡下認涉爆炸案 供出同案被告分工

更新時間:03:00 2025-02-0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2-06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盤問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時,提到監視警員進入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時,曾遮蔽單位外閉路電視鏡頭。監視警員在控方覆問時解釋是基於戰術考量而作出有關舉動,因注意到該鏡頭具網絡直播功能,可能對隊員和行動造成威脅,如果單位內人士知悉警方行動,「有機會銷毀證據,或者準備武器去攻擊我哋」,亦可能曝光監視警員容貌,影響日後執勤。案今續審。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遮蔽單一天眼屬「戰術考量」
  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昨續接受辯方盤問,吳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指2020年3月7日晚上約11時半,刑事情報科警員進入宏創方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認為警方有不當行為。警員26不同意。
  控方覆問警員26時,詢問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的原因。警員26供稱,因為該鏡頭具網絡直播功能,相信會對隊員和行動造成威脅,例如單位內人士有機會知道警方行動,「令到佢哋有機會銷毀啲證據呀,或者準備啲武器去攻擊我哋」;可能驚動單位外的其他人士,影響其他行動部署;亦可能拍攝到監視警員容貌,影響日後執勤工作。
  控方另播放當時宏創方5樓另一閉路電視鏡頭片段,顯示警員26一行人進入503室的情況。警員26供稱,其小隊並沒有遮蓋宏創方5樓的其他閉路電視鏡頭,因距離較遠,未必拍攝到小隊行動。控方據此反駁梁大律師指控,指出若警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必然會遮擋所有鏡頭,而非僅遮蓋503室外的單一鏡頭。
  另外,監視警員29供稱,當晚隨隊進入503室後,看到吳和張琸淇坐在地下,走近吳時,吳站起來;警員29稱「正面捉住佢(吳)雙手手㬹,感覺到佢有一個抗衡力,力量係衝向我嘅」,於是便用手銬鎖上吳雙手,及後進行快速搜身,「確保佢身上冇一啲能夠傷害我或者其他人嘅危險物品」;吳其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接手。
「煙霧彈」由張家俊提議製造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沈鴻源供稱,當晚到503室內接手吳,以「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拘捕吳及施行警誡後,把拘捕和警誡過程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並由吳自行寫上其警誡下的說法、抄寫聲明及簽署。
  根據沈的記事冊,吳在警誡下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吳又稱未處理材料即是「糖、KNO3(硝酸鉀)、鑊」,成品是指「煙霧彈」,電子器材是指「接收器 點着煙霧彈」,製造目的是「逼醫護罷工」,「煙霧彈」是張家俊提議製造,由「山雞」負責放置。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五飛」即何卓為,「山雞」即李嘉濱。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