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子瞞買殼協議 詹培忠囚34月
發佈時間:03:00 2025-02-04 HKT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在2013年亞洲資源集資計劃中,串謀內地商人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亞洲資源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氏父子早前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欺詐罪成,同案68歲退休婦被裁定1項洗黑錢罪成。法官練錦鴻昨於區域法院判處詹培忠監禁34個月,兒子詹劍崙監禁37個月,退休婦則監禁兩年,另判處詹氏父子取消資格令3年。
練官判刑指買殼交易本非違法,本案違法之處在被告等協議賣出股票、配售新股等,案發時詹培忠為實益唯一董事,策劃本案協議,詹劍崙則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執行協議,犯案串謀時間至少自2013年7月一同促成交易起,直至2014年12月詹劍崙辭去所有職務為止,歷時至少14個月。練官續指買殼交易本不複雜,然而被告發揮極廣人脈,精密計算,徵來不少「人頭」包括專業人士等參與本案,部分並非本港居民,而且涉及許多銀行帳戶,遠超一般人能力。
犯案時間超過14個月
練官認為連同股東及董事會等計算在內,本案沒有特別明顯受害者,若非匿名證人作供將無法定罪,而同謀馬鐘鴻付出了2.1億元,又清繳亞洲資源2300萬元壞帳,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詹劍崙收取款項,但是考慮到詹氏父子關係,2人均為商人,推論2人均有得益。
練官再指詹氏父子利用財技將亞洲資源視為私產,不以公司福祉為先,據之以作個人野心器具,將公司成立目的、其他股東知情權及利益置之不顧,令股東無法作出有利決定,高價出售股票。
練官分析詹培忠2008年底持有逾百分之28股本時,詹劍崙便成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案發時詹培忠與「人頭」各持有百分之18股本,明顯為策劃者,向馬鐘鴻提出本案協議。至於詹劍崙角色相對被動,多次單獨現身商談,擔任傳話人角色,積極參與談判,而其身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有受託義務,然而沒有透露全部事實便推介涉案項目,濫用職權及股東信任,而且其為主要執行者,角色不可或缺,2人刑責相等,均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角色相對被動 詹劍崙監37月
練官指出控方證人2014年初舉報本案,直至去年底定罪,歷時近10年,雖然由於案中涉及極多人頭、銀行帳户,部分更來自國內,調查需時,加上期間執法機關面對本港前所未有的局面,故不認為檢控方犯上任何過失造成延誤,然而案件耽擱多年,令被告焦慮不安,影響正常生活,長期飽受煎熬,故酌情減刑8個月。練官再因詹培忠樂善好施,歷年捐款近億元,而且任職立法會議員多年,貢獻社會,各減刑3個月,判囚34個月;詹劍崙亦因多年來貢獻社會,減刑3個月,判囚37個月。
最後練官指68歲退休婦王蓓麗為主謀馬鐘鴻旗下集團地產僱員及合約夥伴,案中屬半百「人頭」之一,在無法拒絕的情況下,應馬鐘鴻指示用對方安排的5000多萬元,向控方證人購入換股證再出售,處理出售得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王蓓麗知道源頭罪行的串謀協議,但涉款逾5000萬元,王蓓麗案發後帳戶尚餘約100萬元,提取了當中70萬元,更承認使用了20萬元,故有犯案得益。練官續指王蓓麗犯案時間少於3個月,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延誤扣減8個月,考慮到其個人流離背景,重犯機會不高,額外再減刑1個月,判囚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