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證監及財務公司 張震遠判囚四年
更新時間:03:14 2020-07-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7-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7-24 HKT

胡雅文法官形容為兩被告判刑是一項很艱難的決定,六十一歲的張震遠是一個擁有高成就的商人,多年出任公職,對社會貢獻良多,法庭亦接納證監會以及一眾投資者並沒有蒙受財政上的損失。但本案情節仍屬於嚴重,兩人的行為導致證監會偏離原有職守,法庭有責任保護當局的聲譽。不過商交所的計畫最終沒有上軌道,法庭同意犯罪行為對證監會聲譽的影響有限,而且本案有別於其他同類欺詐案,案中犯案為期不長,而且只涉及一名受害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類別。法庭有責任阻嚇他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公營機構,就欺詐證監會定罪而言,法庭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張震遠對社會貢獻良多和他良好個人背景,酌情減刑半年。
至於張震遠同時被裁定欺詐財務公司罪成,而案情顯示,張震遠抵押公司股票申請貸款時,隱瞞股票早已在另一場借貸申請中被抵押,導致受害公司誤導下損失三千萬元。但法庭接納他並非犯案自肥,只是為了替商交所籌款而犯案,判處他入獄兩年半。綜合總刑期原則後,就兩罪判處他入獄四年。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陳辭,形容張震遠是社會的棟梁,曾致力發展地區繁榮,他對公職責任堅定不移,是一名傑出和成功的商人,求情信中亦證實他出任公職時為香港帶來豐碩的成果。惟自本案被定罪後,他「從聲望中墮落」,法庭接納他犯案是出於經營商交所的野心和固執,只不過一時錯判情況導致犯錯,法官在他自辯陳辭時亦深深體會到他真誠的決心,他犯案不但沒有為自己帶來任何好處,反而被入稟申請破產。
而五十一歲商交所前財務總裁蔡達英,法庭接納他在案件中的角色只是一名「跟蹤者」,他不但沒有個人收益,反而失去個人聲譽和會計師專業資格,犯案出於對上司的「愚忠」,法庭同意他的罪責應較張震遠輕,考慮他只是受他人影響下犯案,而且認罪後以汚點證人身分協助控方,以及良好個人背景,判處他入獄一年。
根據控罪書,張震遠涉嫌於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一三年五月期間,一同串謀蔡達英詐騙證監會。控罪指兩人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財務狀況的資料,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至於另一項欺詐罪則指,張於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期間,向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經理吳海璇訛稱,其名下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未抵押予其他人,騙得財務公司交出三千萬港元。
案件編號:區院編號 七一八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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