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证监及财务公司 张震远判囚四年
更新时间:03:14 2020-07-2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0-07-24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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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雅文法官形容为两被告判刑是一项很艰难的决定,六十一岁的张震远是一个拥有高成就的商人,多年出任公职,对社会贡献良多,法庭亦接纳证监会以及一众投资者并没有蒙受财政上的损失。但本案情节仍属于严重,两人的行为导致证监会偏离原有职守,法庭有责任保护当局的声誉。不过商交所的计划最终没有上轨道,法庭同意犯罪行为对证监会声誉的影响有限,而且本案有别于其他同类欺诈案,案中犯案为期不长,而且只涉及一名受害者,并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的类别。法庭有责任阻吓他人以不诚实手法欺骗公营机构,就欺诈证监会定罪而言,法庭以三年半为量刑起点,考虑到张震远对社会贡献良多和他良好个人背景,酌情减刑半年。
至于张震远同时被裁定欺诈财务公司罪成,而案情显示,张震远抵押公司股票申请贷款时,隐瞒股票早已在另一场借贷申请中被抵押,导致受害公司误导下损失三千万元。但法庭接纳他并非犯案自肥,只是为了替商交所筹款而犯案,判处他入狱两年半。综合总刑期原则后,就两罪判处他入狱四年。
法官引述辩方求情陈辞,形容张震远是社会的栋梁,曾致力发展地区繁荣,他对公职责任坚定不移,是一名杰出和成功的商人,求情信中亦证实他出任公职时为香港带来丰硕的成果。惟自本案被定罪后,他「从声望中堕落」,法庭接纳他犯案是出于经营商交所的野心和固执,只不过一时错判情况导致犯错,法官在他自辩陈辞时亦深深体会到他真诚的决心,他犯案不但没有为自己带来任何好处,反而被入禀申请破产。
而五十一岁商交所前财务总裁蔡达英,法庭接纳他在案件中的角色只是一名「跟踪者」,他不但没有个人收益,反而失去个人声誉和会计师专业资格,犯案出于对上司的「愚忠」,法庭同意他的罪责应较张震远轻,考虑他只是受他人影响下犯案,而且认罪后以汚点证人身分协助控方,以及良好个人背景,判处他入狱一年。
根据控罪书,张震远涉嫌于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一三年五月期间,一同串谋蔡达英诈骗证监会。控罪指两人不诚实地向证监会隐瞒商交所财务状况的资料,导致证监会没有撤回给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至于另一项欺诈罪则指,张于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期间,向佳富达财务有限公司经理吴海璇讹称,其名下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未抵押予其他人,骗得财务公司交出三千万港元。
案件编号:区院编号 七一八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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