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獲頒令 禁街頭藝人表演

更新時間:03:33 2020-03-2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03-20 HKT
  (星島日報報道)時代廣場於一八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街頭賣唱及表演,不屬公契中「靜態康樂」活動;並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所有街頭藝人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範圍表演,高院同年頒布臨時禁制令至案件審結。因無人抗辯,時代廣場於本年初到高等法院申請判決,暫委法官王鳴峰昨正式頒下永久禁制令,但就認為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效果,不會應廣場要求頒下宣告令。
  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首被告為經營「JL MUSIC」的李冠傑,次被告為以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非法佔用或逗留於銅鑼灣勿地臣街時代廣場露天廣場,或導致阻塞或放置或遺下任何阻礙物於露天廣場的人士。
  李冠傑曾堅持抗辯,但後來透露法援申請被拒,亦因沒有律師代表,並無出庭抗辯;另亦無人以次被告身分提出抗辯,時代廣場不戰而勝。
  判辭指,時代廣場公契有訂明條款供公眾人士使用,而被告方的表演行為,不屬於公契中「靜態康樂」活動的範圍,所有使用地面露天廣場的人士,須遵守公契內的條款。
  法官指出自一八年九月頒下臨時禁制令至今,已顯效用,即使原告方認為法庭的宣布可收阻嚇之效,法官認為臨時禁制令已收相同效果,法庭不會頒發不必要的命令,遂不會應時代廣場的要求頒下宣告令。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二四四——二○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