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法改會倡可囚終身
發佈時間:03:00 2026-01-10 HKT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針對5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立法,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違例者一經定罪,如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14年。但如涉及危害生命,例如干擾鐵路信號系統的加重形式干擾罪則屬例外,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其中針對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行為,報告書建議,純粹在未獲授權下取覽即屬犯罪,認可網路安全從業員可獲特定免責辯護。非認可網路安全從業員,可用「真正的網絡安全目的」、「為保障兒童利益而取覽」、「為真正的研究目的而取覽」作免責辯護。法改會指,相信立法可為包含大量私人資料的電腦數據,得到更好保護。報告書同時建議設立獨立制度,對網絡安全從業員進行認可,至於具體細節,包括認可要求、從業員責任、認可團體由何方管理等,待政府決定。
非法截取資料罪方面,報告書建議定罪時,須證明行為是出於不誠實或犯罪目的。法改會指,考慮到不誠實或犯罪目的屬非常高的門檻,認為毋須為咖啡店、酒店、商場、僱主等業務,提供免責辯護或豁免。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報告書指。為免適用範圍過於廣泛,建議只適用於其他4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以及只限於「為了向他人提供」。建議額外增加「犯罪意念」規定,須證明被告知道、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程式或數據主要用途干犯網絡相關罪行。此外,為網絡安全、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等,可作為特定免責辯護。
陳政龍:涉及危害生命
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政龍表示,是基於犯罪可能構成的傷害,建議與刑事毀壞加重罪行罰則保持一致,「干擾電腦數據,或者電腦系統,針對一些黑客的行為,可以涉及非常重要的電腦系統,例如機場系統、鐵路系統、醫院系統,干擾這類型系統,可能危害很多人生命。」
對於今次報告未建議為人工智能特定罪行立法。陳政龍指,人工智能議題範圍廣闊,訂立框架或立法需個別考量,但提到若使用人工智能觸犯今次建議的5項罪行,仍會受到規管,「如果證明AI或人工智能寫出來,目的是主要為了干犯電腦罪行,即專為了駭入其他電腦系統,假設證明到主要目的,管有人工智能程式都可能涉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歡迎法改會發表的報告書,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發言人指,報告書的建議能進一步完善現行處理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的相關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中的部分罪行,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