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申訴權利造成不公 病人人權應獲切實保障

更新時間:03:00 2025-11-2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1-25 HKT

  曾患思覺失調的男子夏志偉,2010年遭強制留院,同年在「有條件釋放令」下獲准出院。再過4年,他才知道當時未獲告知,自己是有權覆核有關命令的。經過多年司法程序,高院昨終於裁定醫管局和醫院院長違法,沒有適當保障病人的權利。此案所反映的問題並不複雜,那就是有關當局未盡應盡之責,讓事主承受多年的煎熬。現在,既然問題已經曝露出來,當局理應匡正流弊,盡快推動相應的改革,不要重蹈覆轍,切切實實保障病人的權益。
深圳遇襲舊病復發
  早於1995年,夏志偉便確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兩年後已不必再接受治療;詎料卻在2010年3月初於深圳遇襲,舊病復發,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雖然同年5月已獲准出院,但卻附帶須要接受跟進治療、接受精神科社康護士和社署署長監督之類的條件。夏志偉2014年知悉覆核的權利之後,多次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無條件釋放,但後者先後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駁回其申請。若非有醫生證明他對社會不構成威脅,估計他不可能在2020年6月獲無條件釋放,還要繼續接受「強制治療」。
  我們在上文不厭其煩地說明夏志偉追討公道的過程,無非是要指出,他沒有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精神健康條例》賦予病人向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的權利,然而,不清楚甚麼原因,總之院方就是沒有披露這一權利。問題就出在「沒有披露」,因為許多病人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對自己的權利,極其量只有迷迷糊糊的認識。在不少情況下,病人為了快些出院,可能就會簽署作實,卻未必了解「有條件釋放」的意思,對自己的法律保障,包括法律援助、聘用法律代表等等,一無所知。和夏志偉一樣,有着類似背景的人,估計還有不少。
  法官在判詞中說,泛泛而論「人權」是毫無意義的,受這些權利影響的人須要知悉並理解這些權利,或者有人能確保他們享有這些權利,如此才有意義。這番話非常顯淺,卻很重要,也是及時的提醒——對自身權利懵然不知的人,怎會懂得踐行自己的權利呢?精神病人總是身陷劣勢的,不但在社會上被人標籤,還受到醫療機構未必有意的刁難。夏志偉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若非那位好心社工的提醒,他大概率還會蒙在鼓裏。
病人承受心理煎熬
  這宗案件,令人聯想起最近那宗「雙非腦癱嬰案」。論情節,兩者當然千差萬別;論性質,兩者均涉及失誤、塞責、拖拉,還有一些制度上的流弊。我們不相信醫管局、東區醫院、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醫委會是故意的,但它們的操作手法,從效果來看,非常糟糕,確實對病人和家屬造成很大的心理煎熬和不公。如果說上述機構的現行運作機制沒有缺陷,無疑是自欺欺人。
  香港的醫療體系有很多值得維護的優點,但缺點也不少。類似夏志偉的情況,其實只要院方有一點常識和同理心,向病人和家屬多解說一兩句,講明「你有權覆核」、「你可以請律師」,便可省卻之後的麻煩。所以,我們希望有關當局勇於承認錯誤,再以此為基礎,對症下藥,推動必要的改革。假如拒絕內部修補,那惟有引入強力的外部監督。這樣做,不為別的,只是為了保障病人的權益,以及捍衛香港醫療體系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