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申诉权利造成不公 病人人权应获切实保障

更新时间:03:00 2025-11-25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11-25 HKT

  曾患思觉失调的男子夏志伟,2010年遭强制留院,同年在「有条件释放令」下获准出院。再过4年,他才知道当时未获告知,自己是有权覆核有关命令的。经过多年司法程序,高院昨终于裁定医管局和医院院长违法,没有适当保障病人的权利。此案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复杂,那就是有关当局未尽应尽之责,让事主承受多年的煎熬。现在,既然问题已经曝露出来,当局理应匡正流弊,尽快推动相应的改革,不要重蹈覆辙,切切实实保障病人的权益。
深圳遇袭旧病复发
  早于1995年,夏志伟便确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两年后已不必再接受治疗;讵料却在2010年3月初于深圳遇袭,旧病复发,被送往东区医院精神科。虽然同年5月已获准出院,但却附带须要接受跟进治疗、接受精神科社康护士和社署署长监督之类的条件。夏志伟2014年知悉覆核的权利之后,多次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申请无条件释放,但后者先后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驳回其申请。若非有医生证明他对社会不构成威胁,估计他不可能在2020年6月获无条件释放,还要继续接受「强制治疗」。
  我们在上文不厌其烦地说明夏志伟追讨公道的过程,无非是要指出,他没有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精神健康条例》赋予病人向审裁处提出覆核申请的权利,然而,不清楚甚么原因,总之院方就是没有披露这一权利。问题就出在「没有披露」,因为许多病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自己的权利,极其量只有迷迷糊糊的认识。在不少情况下,病人为了快些出院,可能就会签署作实,却未必了解「有条件释放」的意思,对自己的法律保障,包括法律援助、聘用法律代表等等,一无所知。和夏志伟一样,有着类似背景的人,估计还有不少。
  法官在判词中说,泛泛而论「人权」是毫无意义的,受这些权利影响的人须要知悉并理解这些权利,或者有人能确保他们享有这些权利,如此才有意义。这番话非常显浅,却很重要,也是及时的提醒——对自身权利懵然不知的人,怎会懂得践行自己的权利呢?精神病人总是身陷劣势的,不但在社会上被人标签,还受到医疗机构未必有意的刁难。夏志伟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若非那位好心社工的提醒,他大概率还会蒙在鼓里。
病人承受心理煎熬
  这宗案件,令人联想起最近那宗「双非脑瘫婴案」。论情节,两者当然千差万别;论性质,两者均涉及失误、塞责、拖拉,还有一些制度上的流弊。我们不相信医管局、东区医院、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医委会是故意的,但它们的操作手法,从效果来看,非常糟糕,确实对病人和家属造成很大的心理煎熬和不公。如果说上述机构的现行运作机制没有缺陷,无疑是自欺欺人。
  香港的医疗体系有很多值得维护的优点,但缺点也不少。类似夏志伟的情况,其实只要院方有一点常识和同理心,向病人和家属多解说一两句,讲明「你有权覆核」、「你可以请律师」,便可省却之后的麻烦。所以,我们希望有关当局勇于承认错误,再以此为基础,对症下药,推动必要的改革。假如拒绝内部修补,那惟有引入强力的外部监督。这样做,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保障病人的权益,以及捍卫香港医疗体系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