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監管新規7.1實施
發佈時間:03:00 2026-06-02 HKT
內地《對外投資監管》新規將於7月1日實施,全文昨日公布。當中規定,相關部門將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的轉讓進行安全審查。內地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時,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也不得以派員、培訓等方式對外轉移相關技術及數據。中方4月叫停美資對內地AI企業Manus的收購交易,引起關注。外媒分析稱,隨着中美科技戰加劇,兩國均收緊投資審查,保障經濟安全。
新華社昨日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並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7月1日起實施。《規定》共34條,旨在「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品質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相關規定亦適用於投資者在港澳台的投資管理。
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規定》提到,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履行核准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如實提交有關材料,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13條明確: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對外轉移相關貨物、技術、服務及數據。
第15條規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今年4月27日,內地依法叫停美資Meta收購Manus的交易。Manus於2022年在內地成立,在獲得美國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支持後,該公司去年遷冊至新加坡,並轉移資產到海外,停止內地的業務營運,被中國輿論批評為「洗澡式出海」。
美國《華爾街日報》昨引述分析人士表示,Manus事件凸顯了中方保護其科技行業免受外國影響並保護關鍵知識產權的決心。
分析又指隨着中美科技競爭加劇,兩國均已收緊出口管制,限制人才交流,並加強了對跨境資本流動的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