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貪污2.2億 3640萬「顧問費」付兒子
更新時間:02:33 2020-10-1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0-1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0-12 HKT

(星島日報報道)有「任大炮」之稱的原北京華遠集團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上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判刑十八年。官方昨天再詳細介紹任志強四宗罪,稱涉案總金額超過二點二億元(人民幣,下同),包括貪污公款近五千萬,其中三千六百四十萬元是支付給其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北京媒體人李大同較早前認為,任志強是在兒子被押為人質、護子心切下,才被逼認罪。「長安街知事」稱,法院查明,任志強利用擔任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置業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託公司向華遠置業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夥同其子余某、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焦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實際提供仲介服務的情況下,仍決定向余某支付服務費兩千三百四十萬元。後來任志強又以「鋼筋款」的名義非法佔有華遠置業一千三百萬元,並支付給余某。
任志強將任職期間的一千三百三十四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帳,於退休後領取的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貪污罪。
北京媒體人李大同較早前認為,任志強是在兒子被押為人質、護子心切下,才被逼認罪。「長安街知事」稱,法院查明,任志強利用擔任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置業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託公司向華遠置業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夥同其子余某、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焦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實際提供仲介服務的情況下,仍決定向余某支付服務費兩千三百四十萬元。後來任志強又以「鋼筋款」的名義非法佔有華遠置業一千三百萬元,並支付給余某。
任志強將任職期間的一千三百三十四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帳,於退休後領取的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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