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 生成AI版權問題(上)|律師日誌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創造是人類與生俱來和獨有的過程。然而過去幾個月,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以及Midjourney發展取得巨大進展,用戶只須輸入一些內容,這些工具就可以在幾秒鐘內生成複雜的文本、圖像、歌曲和影片。這些新發明提示我們,人類在創造過程中已不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香港,版權是根據《版權條例》(「CO」)(第528章)授予原創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錄音、電影等的產權,使版權作品的所有者有專屬權使用和出版該版權作品。版權存在所需的原創性程度是指作者在創作該作品時的原創技能和勞動。目前CO不僅對人類作者創作的作品給予保護,而且對完全由電腦生成而沒有任何人類直接參與的作品(「電腦生成的作品」)給予保護。

就電腦生成作品而言,作者將是為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安排的人,其中可能包括軟件開發者,他們可能隨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或將使用這些作品的許可授予終端用戶。目前人工智能無法擁有版權,但這引發人們對電腦生成的作品是否應得到任何版權保護的討論。

從功利角度來看,由人們創造的版權作品,通常需要數月或數年努力和投資。版權提供經濟獎勵和激勵,從而鼓勵人們持續不斷地進行創造。相對而言,電腦生成的作品不需要同等程度的時間和努力。因此,給予電腦生成的作品與人類創造的作品同等程度的激勵,可以說是與產生電腦生成的作品所投入的時間和努力為不相稱的,而且間接扼殺人類對於創作參與。

下周筆者會繼續探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問題,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傳送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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