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按摩院條例》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國家安全處處長蔡展鵬光顧無牌按摩店一事引起了市民的關注。其實於一九八三年定立及於二○○一年修改的《按摩院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以發牌規管按摩院,防止及打擊色情活動。但顧客有或無意識下光顧無牌按摩院,條例中沒有刑事化顧客的角色。這好比光顧一些工廈私房菜一樣,用膳顧客,概括而言是不會背上刑事責任的,但食肆負責人有可能因無牌經營而違法。長話短說,蔡其實並沒有做出違法行為,再加上他光顧按摩院與其國安工作無關,讀者要小心不要被混洧視聽。
  再者,申請牌照過程需時和較複雜,要經不同部門的審核和批准,所以《按摩院條例》嘗試在打擊色情活動和不窒礙正當按摩業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因此,條例管制範圍為按摩員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服務的處所。「全身按摩」定義是指為顧客提供由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身體部份的按摩服務。換言之,如按摩院只提供面、頭、頸、肩、手、手臂或足部按摩,或由同性別按摩員為顧客全身按摩,那麼該按摩院便不用申請牌照。就刑罰而言,條例指明,初犯經定罪的負責人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判監六個月;重犯經定罪者會被罰款十萬元及判監兩年。
  這事件令市民觀感不好是可理解的,但既然蔡已被停職受查,而警方初步完成調查亦暫未發現不道德及違規的行為,我們應耐心等待律政司進一步調查結果。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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