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反洗黑錢 人人有責

  暑假將近,冀畢業的學生在求職時,小心不要跌進犯罪集團標榜以「在家兼職」為名,借用銀行戶口洗黑錢為實的陷阱。
  事實上「中招」者往往是不分年齡、學歷、專業,其共通點就是霎時間把心一橫,視而不見,被犯罪集團捕捉到剎那貪婪「搵快錢」作祟的心態。
  有「食大茶飯」的犯罪集團「渾水摸魚」,甚至聘用專業服務「喬裝」成正常交易,更利用常有大筆款項出入的專業機構銀行戶口來運作,圖謀把非法收入合法化。
  為了打擊走私、販毒、黑社會活動、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罪行,防止擾亂金融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多國紛紛先後制定了當地各種法例、業界守則及國際公約。
  根據香港《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的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包括金錢)是販毒或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該人便干犯清洗黑錢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及監禁十四年。
  為了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履行國際清算銀行制定的「巴塞爾協議III」來更有效打擊犯罪集團圖謀把犯罪得來的黑錢合法化,立法會、專業團體早前完善了有關的法例及專業守則,把舉報可疑交易的責任從金融界延伸到專業界別及有關服務提供商,包括律師、會計師、信託公司等。有關人士及機構,若明知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犯罪得益或恐怖份子財產而不舉報給跨部門「聯合財富情報組」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監三個月及罰款五萬港元。跨部門組織設有網上舉報機制,提供格式化表格,有效率地揭發隱藏的可疑交易。
  協助清洗黑錢乃非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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