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虎貓出大龍鳳 ?

  天下父母心,「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但當「虎媽」遇上「貓爸」,夫妻之間或對子女教育模式的執着產生分歧而搞出「大龍鳳」,演變成離婚。即使離婚,亦不能逃避與另一半共同承擔對子女的「父母責任」。
  聯合國多年前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英國一九八九年修訂《兒童法案》,澳洲及蘇格蘭分別在九五年修例保護兒童權益,而內地二一年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068條也清楚列明:「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新方法強調維護子女的權益,尊從未成年子女享有獲得父母照顧直至其成年的權利。
  香港未完成相關修例,雖然法改會二○○五年發表了有關《子女管養權及探親權報告書》,在○九年有上訴法庭法官指「改變是必要」,勞福局亦在一一年底發表諮詢文件,在一三年把議題帶到立法會小組討論。修訂雖遙遙無期,但法官在頗多案件中頒發「共同管養令」,不局限於只判給一方「管養權」、對子女一切決定擁有獨自決定權,而另外一方只得「探視權」。
  「共同父母責任」這概念強調父母共同職責,責成家長一起負擔照顧子女,讓沒有管養權一方在涉子女福祉的重大決定上,包括子女求學的重大改變、按某特定宗教撫養子女、使用新姓氏等,均有權利及責任參與,保障兒童權益。
  兒童不應受父母的婚姻離合或財政狀況的改變而被貶為「磨心」。搞離婚手續前應鄭重考慮向婚姻輔導員尋求幫助,嘗試有效地分析利弊、調解紛爭。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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