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同音——競業禁止(二)

  早前我們解釋了怎樣禁止離職員工和公司競爭的法律基礎,我們進一步了解一下法庭整個思維和邏輯的推理。
  在習慣法下面,法庭不同意任何行為阻止求職和工作。
  這個也就是普遍的政府政策。但是另一方面這是一個民事的、雙方自由的決定,政府沒有干預的法理基礎。
港補償機制落後
  所以搬出了一個合理的原則。這個合理的原則建基於這個限制時間有多長,地域有多廣闊。
  這裏有兩個情況需要大家特別留意。如果這個限制發生在內地,那麼更重要的還要看,在這個限制下面有沒有一個補償的機制,英文稱之為considerations。
  換一句說話,就是僱主限制僱員離職之後不可以從事和他競爭的工作,僱主有沒有給予適當的補償。
  在內地,沒有補償的限制,是沒有效果的。這方面的補償趨勢,在歐洲很多國家已經愈來愈普遍。但是在香港,並沒有補償的要求。
  第二個要特別留意的就是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如果你對他專業的工作作出限制,法庭必須會考慮除了這個專業知識之外,他還有甚麼專長。
  你對他這個專業知識作出限制,是不是就已經斷了他的謀生能力,甚至乎是全部的謀生能力。
  這個問題又回到了是否合理的考慮。
金利通科技主席兼執行董事
洪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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