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正兒 - 追風觀浪險送命 虐兒法例須檢討 | 社論
去年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一對夫婦攜年幼子女到柴灣海邊觀浪,結果母子被大浪捲入海,父親救人同告墮海,幸得舢舨船家及消防員及時救援,一家四口撿回性命。案件在法院審理,控方同意以自簽保守行為處理,裁判官下令父母各簽2000元、守行為3年,虐兒罪獲撤銷。
法庭的裁決可謂「小懲大誡」。一方面,父母置子女於狂風巨浪的極度危險環境,行為鹵莽至極;另一方面,若判處刑事罪名,勢必影響家庭完整及子女照顧,法庭在法理與人情之間作出平衡,尚可理解。然而,這宗案件曝露了一個更深層問題:現行法例對父母疏忽照顧兒童的阻嚇力是否足夠?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訂明,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兒童,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刑事罪行。然而,條文中的「故意」及「不必要的苦楚」門檻較高,像帶子女追風觀浪這類「一時貪玩」卻明顯危害兒童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以簽保守行為了事,難以形成強烈警示。
放眼國際,不少地區對父母置兒童於危險境地的規範更為嚴格。中國內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監護人將未成年人置於危險環境;英國《1933年兒童與青少年法》更規定,即使他人介入避免了實際損害,亦不影響對施虐者的定罪--換言之,只要父母的行為「可能」導致兒童痛苦或健康受損,已足以入罪。歐盟則強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法院可因父母疏忽而剝奪監護權。
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保護兒童法例應與時並進。政府應深入研究內地及海外的經驗,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考慮引入「危害兒童」的獨立罪行,降低入罪門檻,讓那些因鹵莽或疏忽而將子女置於危險境地的父母,面對更明確的法律後果。
當然,法律是最後防線。政府同時要加強公眾宣傳,尤其是針對極端天氣下的危險行為。每次打風期間,總有市民冒險追風觀浪,不但危及自身,更浪費警力、消防及飛行服務隊等寶貴救援資源,令救援人員也身陷險境。這種「累己累人」的行為,必須通過持續的社會教育及法律震懾雙管齊下,才能有效遏止。
辛正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