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正儿 - 追风观浪险送命 虐儿法例须检讨 | 社论

  去年超强台风「桦加沙」袭港期间,一对夫妇携年幼子女到柴湾海边观浪,结果母子被大浪卷入海,父亲救人同告堕海,幸得舢舨船家及消防员及时救援,一家四口捡回性命。案件在法院审理,控方同意以自签保守行为处理,裁判官下令父母各签2000元、守行为3年,虐儿罪获撤销。

  法庭的裁决可谓「小惩大诫」。一方面,父母置子女于狂风巨浪的极度危险环境,行为卤莽至极;另一方面,若判处刑事罪名,势必影响家庭完整及子女照顾,法庭在法理与人情之间作出平衡,尚可理解。然而,这宗案件曝露了一个更深层问题:现行法例对父母疏忽照顾儿童的阻吓力是否足够?

  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订明,任何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儿童,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刑事罪行。然而,条文中的「故意」及「不必要的苦楚」门槛较高,像带子女追风观浪这类「一时贪玩」却明显危害儿童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签保守行为了事,难以形成强烈警示。

  放眼国际,不少地区对父母置儿童于危险境地的规范更为严格。中国内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环境;英国《1933年儿童与青少年法》更规定,即使他人介入避免了实际损害,亦不影响对施虐者的定罪--换言之,只要父母的行为「可能」导致儿童痛苦或健康受损,已足以入罪。欧盟则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法院可因父母疏忽而剥夺监护权。

  香港作为国际城市,保护儿童法例应与时并进。政府应深入研究内地及海外的经验,检讨《侵害人身罪条例》及《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考虑引入「危害儿童」的独立罪行,降低入罪门槛,让那些因卤莽或疏忽而将子女置于危险境地的父母,面对更明确的法律后果。

  当然,法律是最后防线。政府同时要加强公众宣传,尤其是针对极端天气下的危险行为。每次打风期间,总有市民冒险追风观浪,不但危及自身,更浪费警力、消防及飞行服务队等宝贵救援资源,令救援人员也身陷险境。这种「累己累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持续的社会教育及法律震慑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止。

辛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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