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永雄 - 2019事件是最大的「壞影響」|巴士的點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來了。

特區政府公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一個月公開諮詢。由於部分23條需立法的內容如顛覆國家政權及分裂國家罪,已被《香港國安法》覆蓋,毋須再進行立法,所以這次立法,主要是禁止其他未覆蓋行為,以及完善已有法律的規定。

當中比較特別的是訂出新的「境外干預罪」,禁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干預香港事務,包括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選舉等;政府亦會完善現行《社團條例》,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會受到限制。

在政府的記者會中,有提到幾個範疇,幾個概念,非常重要。

第一,要有犯罪意圖。有記者提問,將來對政府的批評,包括對23條立法的批評,是否會觸犯國安法。特首李家超回覆指,關鍵是有沒有犯罪意圖(Mens Rea),普通市民毋須擔心,因為證明有關罪行需要證明犯罪者的犯罪意圖,並須在法庭確定。特首這個解釋相當專業,有些人會認為23條立法以後,隨便講兩句說話就會被拉,這完全是誤導,普通市民即使批評政府亦毋須擔心。其實要證明觸犯刑事罪行,要先證明有犯罪行為和有犯罪意圖,在犯罪意圖這部分,在法律上界定明確,在國安相關的案件裏,犯罪意圖就是和罪行直接關連,例如有意圖顛覆政府,普通人鬧政府,即使不是作出有建設性的批評,都不會犯罪。

第二,立法為了自衛。政府高官在記者會上多次提到,香港面對的地緣政治風險,重申23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因為曾經歷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特首更提到,香港就23條立法是「自衛行為」,是保護自己不是攻擊他人,如果其他國家無意侵害香港及祖國的國家安全,23條對他們並沒有殺傷力。正如有外國商會的人士也向政府表示,他無意破壞香港的制度,所以也不怕23條立法。

第三,安全穩定是核心。有外國記者發問時提到,《香港國安法》有很多壞後果(not so positive effects)。我感覺她這個提問相當離地,她作為外國通訊社記者,不知道曾否被派到敘利亞、利比亞或是加沙地區的戰區去採訪。如果未曾經歷過,就不知道何謂真正的「壞後果」。回歸26年,香港面對過最大的「壞後果」,不是1998年的金融風暴,不是2020年的新冠疫情,而是2019年的黑暴事件。在風暴高峰期的那半年,到處有人掟汽油彈,滿街暴動,不僅僅是不少經濟活動停頓,店舖遭到破壞,遊客不敢來港,連正常人走到街上,都要擔心人身安全,對管治失效的無助感,前所未有。

2020年制訂的《香港國安法》,一錘定音,先將香港穩定下來。如今23條立法,就補齊國安立法,構成一個完整的拼圖。我理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讓2019年的事件不再重演,例如「境外干預罪」,就是防止境外勢力,透過花錢或其他方式,收買本地的「大孖沙」或政治團體,直接在香港呼籲人上街,發動顏色革命,意圖推翻政府。有了相關法例,就能將這些亂事,遏止在萌芽階段。

亦有記者提問立法對經濟的影響,特首的回應是,如果沒有安全和穩定,一切都是虛假的,一切都是空中樓閣。這的確是一個很好的總結。

看看美英過去十多年,大量就國家安全進行新立法,為甚麼他們能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而香港就不能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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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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