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洗黑錢罪成 警成功申請加刑 判囚47個月

更新時間:15:28 2025-09-22 HKT
發佈時間:15:28 2025-09-22 HKT

一名案發時40歲的本地男子,今日(2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囚47個月。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該戶口於2022年10月10至26日期間處理約1360萬港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2023年10月11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他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囚38個月。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四分之一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47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