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廠董事說法與調查委員會供詞不符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5-05-1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5-16 HKT

  十三年前的南丫海難事故昨展開第8日死因研訊,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庭上證供與2013年在調查委員會的證詞不符,他多年前提及只要「南丫四號」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便可,所以建造時認為舵機房及油箱房之間是否安裝水密門都無所謂,惟他昨改變說法,稱曾向圖則外判商的John Lim提出要取走水密門,否則會違反海事處要求的「船總長度一成」規格,海事處庭上反駁他對法例的理解存在誤解。  

羅愕瑩庭上供稱,財利在1994年的「南丫四號」項目中標與港燈簽署合約後,將圖則設計外判給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負責,經海事處審批後,再將船殼建造交給內地梧州船廠負責,其後經中國船級社檢查後才將「南丫四號」運送回財利進行後續水密設施安裝工程。他同意財利不能隨意改動與標書內容不符的設計,標書提及「南丫四號」須包含5個水密門及6個水密艙,惟最終財利卻沒有在舵機房及油箱房之間設水密門,他回應「文件(標書)上冇更改」,惟不清楚口頭上是否有更改。
  他被問及為何沒有就取消水密門之事宜與港燈修改標書時,則指「中間有嘢更改都唔出奇」,表示雖然書面沒有修改標書,但「口頭有冇講就唔記得」,強調最終海事處亦審批了。死因研訊主任質疑,既然他認為「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如此重要時,為何時任繪圖員張福初在做「南丫四號」的穩定性計算時違反了這規例,而他卻未曾發現,他回應「唔知有冇覆核 重點係交俾海事處」,稱由張福初全權負責。他被問及有否向梧州船廠提及兩艙之間不需要水密門時,則指水密裝置是「南丫四號」運送到香港後,由財利員工後期安裝,與梧州船廠無關,因此亦不會向他們提及。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他曾與John Lim商討「南丫四號」要跟「船總長度一成」的規格,因此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安裝水密門,並認為Naval-Consult能在其後的圖則反映該位置是通道(access openning),而非水密 (water tight),因此不需要向其他員工提起,惟他在2013年的調查委員會,即海難事故發生的3個月後,居然沒有想起這說法,他回應「應該係咁」。
海事處代表質疑理解有誤
  遇難者家屬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質疑他向海事處遞交的圖則,顯示當中並非如他所指,在相關位置不設水密,他回應當時自己是協助員工JA Leizaola 發出圖則,自己「唔一定睇(圖則)」,亦指「我知內容,但唔等於我會check」,不過他同意若自己有詳細檢閱圖則,會發現圖則在相關位置標識水密是錯誤的。遇難者家屬一方續指出,John Lim從來沒有向調查委員會或在證供中提及他有提出過此改動。
  海事處代表質疑他提出要符合法例「船總長度一成」規格的說法,指根本沒有法例要求最尾的船艙不能短過船總長度一成,稱他對該規例的理解錯誤,羅愕瑩則指「我都係而家先知道」、及「我可能理解錯誤」。海事處代表續描述他與John Lim為「秘密對話」,質疑二人之間的對話並不存在。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