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持私樓放租母覆核收公屋決定
發佈時間:03:00 2025-05-03 HKT

政府近期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截至今年2月已收回約800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六旬公屋寬敞戶居於單位34年,女兒婚後遷出單位與丈夫同住,卻向母親隱瞞她手持私樓物業放租。母親指她一直被蒙在鼓裏,女兒則指買樓收租所有錢全屬女婿所有,故女兒並非私樓單位實益擁有人,才沒有向房委會申報。兩母女上訴失敗,房委會表明需在下周三執行逐出單位令。六旬女租客不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另希望法庭能夠頒布臨時禁制令,阻止房委會在下周三行使職權逐出單位。
申請人為麥麗華,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有利害關係方為張嘉欣。現年67歲的麥麗華指她與家人自1975年起,一直合法佔用葵芳邨某公屋單位,其父親為註冊租客,同住者為其母親及兄弟姊妹。麥在1979年誕下女兒,另由於上述葵芳邨公屋單位清拆重建,麥家在1991年便獲安排搬到葵芳邨葵信樓某公屋單位居住,租約訂明註冊租客為麥麗華的父親,同住者為麥麗華、其母親及兄弟姊妹、其女兒張嘉欣。
結婚並搬離 要求除名被拒
涉案單位租約因家人生離死別等原因改變後,直至2005年,涉案單位註冊租客為麥麗華本人,同住者為其女兒張嘉欣,租約亦列明為公屋寬敞戶。張嘉欣2009年結婚並搬離單位,張自2009至2024年不斷建議母親為她「除名」,但母親極力拒絕。母親指女自後仍經常到訪,也會不時留宿。
當母親年紀漸長、身體變差,女兒與女婿2010年決定搬回葵芳區,以便照顧母親。女婿作為物業投資者,為節省印花稅支出,以女婿、女兒、親家母之名,先後共購入3個單位,惟麥麗華指她均不知情,她解釋她作為單親母親,女兒在她嚴厲教導下成長,兩母女雖關係親密,但女兒卻不敢向她透露個人、婚姻、財務或生活狀況,又自認易發脾氣及杞人憂天,常令事情複雜化。
房會要求繳交13.6萬欠租
兩母女根據「富戶政策」填報其入息資產,麥麗華指她一直不知女兒持有葵涌廣場的私樓單位,女兒又指買樓由其丈夫出資,收租也全歸丈夫,真誠相信自己並非葵涌廣場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兩母女才沒有填報張嘉欣實名持有葵涌廣場單位一事。
房委會去年揭發事件,出信警告兩母女作出虛假陳述,指明會在2024年11月30日終止公屋租約,同月要求兩母女繳交欠租13.6萬元。
兩母女指她們提出上訴後,上訴委員會僅考慮部分對她們不利的文件,重點考慮房委會指「由於張嘉欣女士提供虛假資料而獲取實質或潛在得益」。上訴委員會駁回其上訴,今年3月25日單方面認可房委會發出的「逐出通知書」,要求麥麗華在4月14日前遷出單位,兩母女去信房委會表明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房委會則表明即使如此,仍需在5月7日收回單位。
案件編號:HCAL10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