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私校投資須擁4月營運儲備
發佈時間:03:00 2025-05-02 HKT

漢鼎書院財困事件早前引起廣泛關注,教育局發出最新通告,新增規定包括私立學校管理層在投資時須確保學校至少有應付4個月營運開支的儲備,確保學校財政穩健;若學校錄得已變現投資虧損,責任須由引致虧損的學校管理層承擔。學校如不遵從規定,教育局或會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立法會選委界議員鄧飛表示,教育局的規定有助預防類似漢鼎書院事件再次發生,保障家長和學生的權益。
教育局最近向包括國際學校在內的私立學校發出通告,通知有關私立學校須遵從的投資指引和規定。教育局要求私校管理層於投資時,須「在任何時候均應累積足夠的營運儲備,以應付學校至少4個月的營運開支」,而所有投資項目應由學校管理層審批,並在合適的情況下邀請家長代表參與,審批過程應清楚記錄存檔。
違規或發警告信
至於若私校錄得已變現投資虧損,教育局要求「相關責任須由引致虧損的學校管理層承擔,且不得把該虧損記入任何學校帳目」。由本學年起,當學校的經審核帳目錄得已變現投資虧損時,須一併計算對上4個年度帳目中的已變現投資收入及虧損,以釐定是否出現淨投資虧損。
為履行財務責任及提高投資透明度,私校亦須至少每年一次向家長等持份者披露報告或更新資料,說明學校最近5個學年的經審核帳目是否錄得任何已變現投資虧損等,並列明虧損金額。如校方須補償淨投資虧損,應聲明會通過學校經費以外的途徑作補償。教育局指出,學校如不遵從上述規定,或會向學校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並列入處理學校註冊和學費調整等申請時的考慮因素。
目前教育局規定直資學校須有應付至少兩個月營運開支的儲備,立法會選委界議員鄧飛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私立學校需自負盈虧,教育局對私校投資時營運開支儲備的要求比直資學校高,他認為「可以理解」,新規定有助預防類似漢鼎書院財困事件再次發生,保障家長和學生的權益。
籲清晰界定向誰問責
對於引致虧損的學校管理層須承擔責任,鄧飛認為要求亦合理,但他期望教育局向學校提供更深入的指引,清晰界定何謂「引致虧損的學校管理層」。他指出,如學校運用學費等收入作投資,學校管理層或辦學團體一般會交由投資委員會或基金經理等管理投資項目,一旦投資有虧損,「有可能出現投資責任與學校營運分離的情況」,屆時或引起該向哪一方問責的疑問,有需要及早釐清定義。
新規定下,私校須每年披露過去5年有關財務的報告或資料,鄧飛表示「有少少擔心」,若學校其中一年的財政狀況不理想,或引起家長的信心危機,導致「跳船風氣」,令學校收入「斷崖式下滑」,恐影響學校營運。他認為適度規管私校屬好事,但期望教育局可制訂更明確的政策,鼓勵私立中小學持續發展,並就其政策多作解說。